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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斌

湖北省公安廳內保總隊原副總隊長

劉斌,男,漢族,1972年6月出生,湖北棗陽人,大學學歷,1995年7月參加工作,200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北省公安廳內保總隊副總隊長。

2020年12月,劉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人物履歷


1991.09——1995.07,中國刑警學院刑偵專業學習
1995.07——1996.09,湖北省公安廳四處一科見習
1996.09——1998.09,湖北省公安廳刑警總隊一處大案科科員
1998.09——1999.09,湖北省公安廳調研處統計科科員
1999.09——2002.01,湖北省公安廳調研處統計科副科級偵察員
2002.01——2005.11,湖北省公安廳辦公室指揮中心副主任科員
2005.11——2009.04,湖北省公安廳辦公室督辦室科長(其間:2007.09——2007.11,湖北省委省直機關工委黨校科幹部培訓)(其間:2005.09——2006.09,下派掛任安陸市公安局府城派出所副所長)
2009.04——2015.10,湖北省公安廳信訪處副處長(其間:2008.09——2009.12,下派掛任大冶市公安局副局長, 2011.11——2011.12,湖北省委黨校中青幹部培訓班政法系統學習;2012.05——2014.05,下派任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副局長)
2015.10——2016.04,湖北省公安廳信訪處調研員(主持工作)
2016年04月至2019年05月,任潛江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 長
2019年05月,任湖北省公安廳內保總隊副總隊長(主持工作)。

違紀被查

2020年7月6日,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湖北省公安廳內保總隊副總隊長劉斌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接受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依法雙開

2020年12月,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省公安廳內保總隊原副總隊長、二級高級警長、潛江市公安局原局長劉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串供堵口,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要求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違反群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酒駕行為違法予以撤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私設“小金庫”;長期與同事、商人打麻將賭博;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多次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通風報信,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涉黑線索核查、工程項目承接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通過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指使下屬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濫用職權罪;為徇私情,明知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構成危險駕駛罪,仍決定予以撤案,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嫌徇私枉法罪。
劉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紀意識全無,索賄受賄,擅權妄為,濫用職權,執法犯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劉斌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