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6.承辦農業機械化綜合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修訂和監督實施工作。 5.組織擬定農業機械報廢、回收和更新工作的有關規章、標準和經濟補償政策並監督實施。 6.指導農業機械化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概括介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機構編製調整的通知》(農辦人[2010]33號),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擬訂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劃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農業機械化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提出有關設施農業、農用航空、保護性耕作和節水農業裝備等重大經濟、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擬訂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四)提出農業機械化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保護性耕作、秸稈機械化處理等農業機械化重點技術的試驗、示範;指導農業機械化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負責農機作業質量、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機產品試驗鑒定;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機產品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擬訂農業機械化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六)依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指導農機安全生產;負責農機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備案、核發牌證及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發證、審驗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道路外農機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擬訂扶持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措施。
(八)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監督管理。
(九)指導農業機械化生產,組織開展農機跨區作業;提出農用柴油供應、價格和補貼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機抗災救災工作。
(十)指導農機維修管理;提出農機更新報廢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一)編製農業機械化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製本領域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農業機械化信息和統計相關工作。
(十三)開展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及職責任務
根據以上職責,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1.協助司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承擔司內外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以司名義召開的有關會議和司內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司內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3.起草司工作計劃、總結、報告及有關綜合材料;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4.承辦人事、財務、外事、宣傳、信息、信訪、保密、安全、辦公自動化和後勤等工作,協助黨群組織開展工作。
5.負責司內文件核稿、公文運轉、印章管理和歸檔工作。
6.承辦農業機械化綜合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修訂和監督實施工作。
7.完成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產業發展處
1.起草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戰略、規劃、計劃、提出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3.擬訂設施農業、農用航空和節水農業裝備等發展政策和措施;承辦農用航空建設的有關工作。
4.編製農業機械化基本建設及重大財政專項規劃,提出農業機械化項目計劃建議,並組織實施。
5.指導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和試驗示範基地建設。
6.承擔農業機械化統計有關工作。
7.完成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生產管理處
1.組織擬定農機服務體系建設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跨區作業等農機社會化服務工作。
2.研究提出重要農時、重點作物、關鍵生產環節機械化生產措施,組織實施重點農業機械化生產項目,協調、指導重大農業機械化生產活動,並指導農機抗災救災工作。
3.組織擬定農機作業市場規範、作業質量標準和管理規章,並監督管理。
4.研究提出農用柴油補貼政策和措施建議。組織農用柴油消耗情況統計分析,協調農用柴油供應和價格政策。
5.組織擬定農業機械報廢、回收和更新工作的有關規章、標準和經濟補償政策並監督實施。
6.組織擬定農機維修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和技術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管理。指導農機維修學會、協會工作。
7.組織開展農機質量調查,指導農機質量投訴監督工作。擬定農機化技術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
8.承辦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科技教育處
1.擬訂有關農業機械化科研、推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擬訂、推廣實施設施農業、保護性耕作和節水農業裝備技術政策、規範,並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農業機械化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
3.擬訂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引導農民使用先進新型農機產品。
4.承擔農機試驗鑒定監督管理工作。
5.提出農機推廣體系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機推廣體系建設。
6.指導農業機械化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7.指導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管理工作。
8.承辦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安全監理處
1.擬定農機安全生產的政策、規章、檢驗標準、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2.承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備案、牌證核發和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審驗等的監督管理。
3.依法組織開展農機安全監理管理工作,協調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農機監理執法行動。
4.組織開展農機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
5.監督道路外農機違章行為查處工作,指導道路外農機事故處置工作。
6.指導全國農機監理體系建設。
7.承辦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