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產權

購房者對住宅全部支配的權利

全產權是專業術語,拼音為quán chǎn quán,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對住宅的全部支配權利(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也叫百分之百產權,普通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屬於全部產權。

部分產權


部分產權也稱有限產權,指購房人享有全部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的房屋,比如職工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之內,職工按標準價購房后只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后,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國務院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保障性住房也屬於有限產權。

區別


“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雖然具有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但在出售時要與原售房單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經取消標準價售房方式,原按標準價向職工售賣的公房,提倡職工補足成本價款,轉為全部產權。對於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只享有全部的佔有權和使用權,不享有全部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如果出售的話需符合國家相關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