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
免稅商店
免稅商店指經營並向外國旅遊者提供一次性免稅進口的特色商品的獨立核算商業單位。免稅商店經營的商品主要是旅遊商品、旅遊紀念品,高檔煙、酒、化妝品、名牌鐘錶、照相機、打火機、計算器、金筆、文房四寶等便於攜帶的商品。免稅商店僅向已辦完手續而即將離境的旅遊者銷售免稅商品,而不得向國內居民銷售商品,也不得向仍在國內各地繼續旅遊的遊客供應商品。國際上許多國家大多把免稅商店設立在出入國境的口岸、機場、車站、港口等地,以方便旅遊者購買。我國各旅遊服務公司已先後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大連等地開辦了免稅商店。
目錄
免稅商店供應對象主要有因公出國人員、遠洋海員、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出國探親的中國公民及在國內的外國專家等。到境內免稅商店購買外匯商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屬於符合規定的供應對象;(2)特有符合規定的有效單證,即本人護照及經海關簽證的“入境旅客行李申報單”或者“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等;(3)持有從境外帶入,並已向海關申報的外幣;(4)符合海關對免稅物品驗放的規定,即旅客有準予帶進免稅物品的額度,並在限定物品品種、數量範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商品。填寫購物單在外匯免稅商店營業窗口付款后,到海關窗口辦理審核手續。經海關審核批准,即在購物單提貨聯加蓋驗訖章。旅客憑此單到提貨點提貨。付款和交海關審核時,均須出示符合規定的有效單證。旅客在境內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購買的《限量表》第一類物品,免稅總值限完稅價格人民幣2000元,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第一類列各物品單一品種單價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稅購買一件;對徵稅購買的,海關予以從寬掌握。對旅客攜帶進境的第一類物品,和在境內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購買的第一類物品,可不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