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
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
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英文名稱: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writers(通俗也譯作World Chinese writers Federation),簡稱“世界作家聯會”,是世界各國華文作家自願結合的群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世界權威組織。其旨在“推動世界華文文化、團結世界華文作家、推陳出新,整理華文文學史料,弘揚華文優秀作品。
使華文文學和中華文化在世界華文作家的共同努力耕耘下,在世界文壇上收穫豐碩的果實,綻放出燦爛的光芒,並鼓勵創作風氣,獎勵優秀文學作品,培養世界華文作家。
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會徽
五千年的華夏文化,為我們創造了燦若繁星的藝術瑰寶。華文文化藝術源遠流長,從古到今,巨匠輩出,珍品之豐盈是我們的驕傲和不朽的榮譽。悠久的歷史為我們留下了豐富多樣的文化藝術遺產,它們是我們智慧的結晶,也維繫著我們多元化的精神。但是,世界華文文化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融中,卻很難發揮其優越性,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一體化的形成,文化一體化也正在加速發展。如何傳承和發展世界華文優秀的文化藝術,以及我們在與世界其他地區的交往中如何展示和傳播我們優秀的傳統文化藝術,弘揚我們的精神面貌,如何創造出具有一流競爭力的文化藝術,這是我們這一代義不容辭的光輝使命。這也是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成立的主要原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是由世界作家和藝術家自願組成的文學組織,不分膚色、民族、地域、年齡,在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下,直接開展工作。
第三條:廣泛聯合世界各地華文藝術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研究人員,同心同德,發掘華文優秀傳統文化藝術,開展華文藝術理論和學術研究與創作,為弘揚華文各民族優秀的文學藝術,推動華文藝術的健康發展,積極貢獻力量。
第四條:組織世界各地華文藝術界的作家、藝術家和專家、學者、研究人員進行各種學習和討論,召開各類學術研討會、座談會,舉辦各種旨在培養文藝新人的講座、培訓班等。
第五條:組織各種形式的徵文、知識競賽、作品競賽和評選優秀作品活動,舉辦會員作品的展覽、展示、展賣等活動,推介優秀人才。
第六條:積極開展華文工作者的聯誼活動,組織企業家、作家、科學家、文藝工作者、記者、社會名流協會,促進和加強與海外文藝工作者、作家、學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積極組織世界華文文學藝術界人士開展文學藝術交流活動,增進國與國文藝界的友誼和合作,向外界展示和傳播世界最優秀的藝術作品。
第八條:進行各種大型公益活動的策劃組織工作,組織開展學術研究,課題調查,教育培訓,企劃諮詢等活動,充分發揮聯合會的智囊作用。
第九條:編輯協會通訊資料,辦好會刊雜誌,收集、宣傳會員的研究成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聯合會的發展。
第十條:藉助《世界華文作家》會刊。廣泛吸收會員,擴大本會的影響。
第十一條:立足香港,面向世界。
第二章 會員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成為世界華文聯合會總會會員。
(一)在業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海內外文藝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研究人員;
(二)在業界有一定專長的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和研究人員。
(三)在報刊上有相當數量公開發表的作品或有出版作品,地市級作協會員,成績突出的文藝創作人員。
(四)聯合會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函授班、自修班、專業證書班等結業和畢業的學員。
(五)世界各地華文作協的領導、世界各地華文知名報刊社的負責人。
第十三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提交申請書時續交兩張兩寸的免冠照片。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和待遇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支持和獎。
(三)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刊物、圖書和資料。
(五)作品優先在《世界華文作家》、《中外文藝報》、《雙麗文學》月刊、《大文豪》月刊、《新文學》月刊發表,或推薦到其它報刊上發表。
(六)有自願退出協會的權利
(七)頒發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會員證
(八)會員出版個人文集享受港號免費,國內書號最低廉的優惠待遇
(九)會員訂閱會刊均按8折優惠價格
(十)會員獲獎喜報和作品集出版均免費在會刊上刊登推介
(十一)會員均可享受本會年度推出的《世界十大傑出作家》、《世界十大愛心作家》評選活動,頒發榮譽證書和匾額。
第十五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和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三)向本會編印的刊物提供稿件和資料,並積極主動同本會溝通信息。
(四)介紹文學藝術家和文學愛好者入會。
(五)會員入會免收一切費用,申請經批准后即成終身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須得到與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增補常務理事、理事和副秘書長人選;
(十一)推舉為開拓和推動在華文文學事業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資深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和協會工作需求召開會議,但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主席和分會主席,主席和分會常務主席為終身制、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主席掌管總會會務,分會主席服從總會主席的任命和派遣。分會主席可自行擬定條例和章程、總會可以協助出版會刊,可以發展各市、各縣的基層會員,並由分會主席任命各市、縣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等。總會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長等職務總會主席有任命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簡稱為“世界作家聯會主席”,全稱為“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主席,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出增補或罷免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分會主席簡稱為“世界作家聯會xx分會主席,全稱為”世界作家聯合會xx分會主席,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分會的日常工作,制定分會的條例和章程;
(二)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任命所屬省副主席、理事長、理事或各市、區、縣的任何職務;
(三)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可自行召開年會和各種慶典活動。
(四) 將所屬省份的任命名單請示總會獲得批准,並頒發會員證;
(五)組織分會骨幹力量參加總會召開的年會和個種慶典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開展工作,幫助主席籌劃、組織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召集有關會議。
(四)組織文學研討會與徵文活動。
五、做好優秀作品的推薦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顧問、主席職務若干名。聘請為開拓和推動世界文學事業做出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推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名譽職務不兼任理事。
第四章 章程和修訂程序
第三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修訂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需經費主要來源為:1、自籌資金。2、社會有識之士的贊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世界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世界華文作家》,《中外文藝報》,《雙麗文學》月刊,《大文豪》月刊,《新文學》月刊等
1.世界華文作家聯合會本著以打造推介新一代文學精英,圍繞小說、散文、詩詞曲賦、文論綜藝等方面開展活動的原則,每年開展“世界十佳華文作家”、“世界十大愛心作家”等評選活動,頒發榮譽證書和匾額等,以此加深華文作家在世界文壇的影響,開發和挖掘華文最璀璨靚麗的閃光點,為發揚和光大華文文化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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