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雜文

《火》最初發表於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報月刊》第二卷第十二號,署名洛文。

作者簡介


參見詞條“魯迅”

原文


普羅米修斯偷火給人類,總算是犯了天條,貶入地獄。但是,鑽木取火的燧人氏卻似乎沒有犯竊盜罪,沒有破壞神聖的私有財產——那時候,樹木還是無主的公物。然而燧人氏也被忘卻了,到如今只見中國人供火神菩薩,不見供燧人氏的。
火神菩薩只管放火,不管點燈。凡是火著就有他的份。因此,大家把他供養起來,希望他少作惡。然而如果他不作惡,他還受得著供養么,你想?
點燈太平凡了。從古至今,沒有聽到過點燈出名的名人,雖然人類從燧人氏那裡學會了點火已經有五六千年的時間。放火就不然。秦始皇放了一把火——燒了書沒有燒人;項羽入關又放了一把火——燒的是阿房宮不是民房(?——待考)。……羅馬的一個皇帝卻放火燒百姓了;中世紀正教的僧侶就會把異教徒當柴火燒,間或還灌上油。這些都是一世之雄。現代的希特拉就是活證人。如何能不供養起來。何況現今是進化時代,火神菩薩也代代跨灶的。
譬如說罷,沒有電燈的地方,小百姓不顧什麼國貨年,人人都要買點洋貨的煤油,晚上就點起來:那麼幽黯的黃澄澄的光線映在紙窗上,多不大方!不準,不準這麼點燈!你們如果要光明的話,非得禁止這樣“浪費”煤油不可。煤油應當扛到田地里去,灌進噴筒,呼啦呼啦的噴起來……一場大火,幾十里路的延燒過去,稻禾,樹木,房舍——尤其是草棚——一會兒都變成飛灰了。還不夠,就有燃燒彈,硫磺彈,從飛機上面扔下來,像上海一二八的大火似的,夠燒幾天幾晚。那才是偉大的光明呵。
火神菩薩的威風是這樣的。可是說起來,他又不承認:火神菩薩據說原是保佑小民的,至於火災,卻要怪小民自不小心,或是為非作歹,縱火搶掠。
誰知道呢?歷代放火的名人總是這樣說,卻未必總有人信。
我們只看見點燈是平凡的,放火是雄壯的,所以點燈就被禁止,放火就受供養。你不見海京伯馬戲團么:宰了耕牛喂老虎,原是這年頭的“時代精神”。
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