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五年(前202年),劉邦經諸侯王和群臣擁戴,在汜水之陽稱帝。自秦末以來,戰亂已有八年,全國人民喁喁望治,但是,此時各地封建割據依然存在。所以,西漢新政權的第一件措施是將其直接統治的地區推行郡縣制;不能直接控制的舊六國貴族後代的地區封為七個異姓王國,也就是說暫時承認原有的割據勢力。
後來又封同姓諸子為王。這種郡縣與
封國並存的制度稱為郡國制。第二件措施是定都。他接受
婁敬的建議決定定都
關中,但
咸陽城早被
項羽燒毀,於是決定在
咸陽附近另建新城長安作為都城。第三件措施是制定
律令。劉邦在入關亡秦時,用張良計,廢秦苛法,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原只是為了收買人心的臨時辦法,不能長久施用。為鞏固統治,於是便命原是秦吏出身的丞相
蕭何制訂新律,他所制定的法律,幾乎就是秦代原有律令的翻版;又令原來是
秦朝的博士叔孫通制定
朝儀,也和秦代朝儀差不多。總之,西漢初的律令制度基本沿用秦朝之舊,當中再以整修,以利穩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