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量級別

儲量級別

儲量級別是區分和衡量礦產儲量精度(或可靠程度)的標準,其目的是便於正確掌握國家的資源,統一礦產儲量的計算、審批、統計和用途。

基本介紹


儲量分級最早出現於英國,經過長期的實踐,目前在北美、南美及非洲大多數國家的行業協會仍然沿用美國胡佛1909年提出的證實儲量、概略儲量和可能儲量這些術語,儘管其定義有所變動。
1944年由美國礦務局及美國地質調查所提出,根據礦體的揭露程度、觀測點及取樣點的密度以及對礦產位置、質量、數量了解的可靠程度,將礦產儲量分為確定儲量、推定儲量和推測儲量三級。隨著對資源的重視,儲量分級在20世紀70年代發展為資源和儲量分類。
1910年在國際地質學會第十一次會議上,提出了用數字指數,即A、B、C表示鐵礦石的各級儲量。前蘇聯自1928年起,也採用A、B、C表示不同的儲量級別;又從經濟的角度,將礦產儲量分為平衡表內與平衡表外兩類,以後雖經多次變動,但基本上仍然保留計劃經濟體制下按規範管理的特徵。1981年蘇聯的儲量和資源分類新增了P1、P2、P3三級預測資源和按礦床複雜程度的分類,規定了各類礦床應探明的各級儲量比例。1997年俄羅斯批准了新的分類,取消了各級儲量比例的勘探程度要求,礦石技術加工和開採技術條件由對各級儲量提出要求改為對整個礦床加以確定。此外,平衡表內儲量細分為採收有經濟效益儲量和國家採取特別措施支持下可開採的儲量兩個亞類;平衡表外儲量也劃分為兩個亞類:①符合表內要求,限於礦山技術、法律、生態等條件不能利用的儲量,②質量低或開採複雜因而經濟上不合理,技術進步可以改變者。
中國建國初期,採用了前蘇聯的儲量級別。1959年,地質部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制定了中國第一個《礦產儲量分類暫行規範(總則)》。它將固體礦產儲量分為四類(開採儲量、設計儲量、遠景儲量、地質儲量)五級(A1、A2、B、C1、C2)。其中開採儲量一般為A1級,設計儲量一般為A2、B、C1級,遠景儲量即為C2級。在一段時期內,這一儲量分級對中國地質工作的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1964年後,有關部門曾對上述儲量分級進行了多次修訂。例如,冶金部在1965年頒發和實行了工業儲量和遠景儲量的兩級儲量劃分辦法;煤炭部將煤礦儲量分為普查、詳查、精查三級;在1968年以後的全國礦產儲量表中,統一按工業儲量和遠景儲量兩級劃分方案進行儲量統計,等等。至1977年,又由原國家地質總局和冶金部共同制定了《金屬礦床地質勘探規範總則(試行)》(先在地質總局所屬單位試行);由原國家地質總局、建材總局及石油化工部共同制定了《非金屬礦床地質勘探規範總則(試行)》。上述兩個規範,根據對礦體不同部分的研究或控制程度及相應的工業用途,將固體金屬及非金屬礦產儲量,分為A、B、C、D四級,並對各級儲量的條件,提出了相應的要求。1993年實行的《固體礦產地質勘探規範總則》中,增加了不做礦山設計依據的E級儲量,將A、B、C、D級儲量合稱探明儲量。此外,又將能利用儲量分為兩個亞類:①符合當前采、選、冶加工技術條件、工業指標要求、符合礦山建設內、外部經濟條件,國家現行法規允許開採的儲量;②符合當前采、選、冶加工技術條件、工業指標要求、符合礦山建設內部條件,但交通、供水或能源等外部條件差,改善經濟條件后可利用,現行法規允許開採的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