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是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而制定的部門規章,共8章42條,執法範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該辦法填補了此前2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範的缺位。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於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全文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學習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學習貫徹《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部令第34號)的通知
甘建稽[2017]182號
各市(州)建設局、規劃局、園林局、房產局,甘肅礦區建委,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天水市、金昌市、張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蘭州新區綜合執法局: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執法領域的學習貫徹,推動全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邁上新台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深刻領會《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
《辦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全國範圍內的城管執法規章,從執法範圍、執法主體、執法保障、執法規範、協作與配合以及執法監督六方面,全方位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規範,為有效解決城管執法難題提供了體制、機制路徑,對更加規範、高效地推進城管隊伍建設,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都將起到積極作用。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辦法》發布實施的重要意義,以《辦法》的發布實施為契機,從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四個全面”戰略的高度,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辦法》轉化為推進城市管理創新,提高依法管理城市水平的具體行動,抓緊、抓好、抓出成效,不斷開創我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開展學習培訓,準確把握《辦法》的內涵和實質
《辦法》是廣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職責的依據。各地、各部門要全面部署,精心安排,制定詳細的學習和培訓計劃,迅速組織本系統幹部職工開展專題學習和培訓活動,採取法制輔導講座、研討分析會、座談會和法律知識專題培訓等形式深入學習好《辦法》,使全體城管執法人員準確把握《辦法》基本內容及主要內涵,熟知《辦法》所賦予的各項職責和義務,強化城管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增強依法管理城市的能力。
三、廣泛組織宣傳,積極營造《辦法》的實施氛圍
宣傳和普及《辦法》是依法管好城市的基礎。各地、各部門要精心安排,突出重點,創新形式,增強宣傳廣度和深度,營造好《辦法》實施的良好氛圍。一是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路、電子顯示屏、社區宣傳欄等各種載體宣傳好《辦法》。二是要採用喜聞樂見的形式,做到廣泛宣傳,眾所周知,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城市管理意識和法制觀念,營造城市管理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四、健全規章制度,規範執法行為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辦法》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的相關工作制度,做好與辦法的銜接並用。完善執法程序,規範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積級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建設,建立用數據管理城市的新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完善隊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訓、考核、監督、責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城管執法人員行為規範,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範、舉止文明、依法規範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要將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同正在開展的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專項行動緊密結合,嚴格規範執法行為,努力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管理嚴格、保障有力、群眾滿意的城管執法隊伍。
五、狠抓貫徹落實,確保《辦法》施行取得實效
《辦法》要全面、準確地付諸實施,關鍵在於貫徹落實。各地、各部門要以《辦法》的發布實施為新的動力,全面加強城市管理執法各項工作,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進一步提升我省城市管理執法水平。按照《辦法》所確定的城市管理執法原則,不斷創新城市管理執法理念,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明確城市管理職責,優化城市管理方式,增強城市管理合力,大力破解城市管理難題。在城市管理及執法過程中,要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理念,不斷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執法隊伍素質,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把執法過程變成為民服務的過程,把城市管理的過程變為增進人民群眾幸福感的過程;要進一步提高廣大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的意識,提高維權的暢通度,實現監督的陽光化,增強《辦法》實施的公信力,創造和諧的城市管理環境,將我省城市管理水平推向新的更高層次。
附件:《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docx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4月26日

制定過程


徵求意見

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正式出台

2017年3月30日,《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填補了此前2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範的缺位。

政策特點


主要內容

一是規範執法範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範協管人員行為。三是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四是規範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五是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執法範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
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藥品監管方面
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執法措施

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內容解讀


正式出台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採用了較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這樣規定既嚴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給城市管理執法實踐留下空間。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出台,將為我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供規範,為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提供保障,為地方推進開展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供指引。
城管執法辦法屬於由國務院部委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章,在我國法律效力等級秩序中居於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之下。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並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是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
辦法明確的城市管理執法範圍,除包括城建領域全部行政處罰權外,還涉及環保、工商、交通到水務、食品藥品等多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而環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領域都有專門法律,城管執法辦法作為一個部門起草的行政規章,將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劃歸城管執行,難免給人以“越位攬權”的印象。
以群眾關注較多的將“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納入城管執法範圍為例,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因此,違章佔道停車的執法主體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
按照依法行政原則,政府部門制定規章必須有法源,法源從高到低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與行政法規有關的法律解釋等。城管執法辦法涉及面廣,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為便於公眾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據,有關部門需要對其援引的法律、法規作更詳細的說明;為了在未來執行中順利對接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諸多法規,則需要釐清其與所依據的上位法之間的關係,並在條文中加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