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期限
辦案期限
辦案期限指的是偵查人員必須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審結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可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性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對犯罪嫌疑入作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為了確定死因;公安機關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井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對於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可以及時處理。
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除外)。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員進行。
公安機關可以扣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但與案 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扣押。執行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和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時,應當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可以延長,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消凍結。對於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批准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