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屋,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

條件


婚前財產公證 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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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財產有必要婚前財產公證呢?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要算共同財產。

辦理資格


誰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後(尤其是再婚後)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於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後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範本


婚前財產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手續,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範圍:甲方的財產有,奧迪A6型轎車一部,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30平方米),傢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台,海爾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在轎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責任由其自行承擔,工廠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利潤、責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擔;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婚後共同使用,婚後增值或者價值下降等後果由甲方承擔;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婚後雙方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和支配,對方不得干預。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開支由雙方分攤。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人:甲方:** 乙方:**

公證步驟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注意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它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並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傢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佔有、使用房屋,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狀,並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並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筆者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對這種公證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要給當事人做耐心的講解,告知其辦理婚前財產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要打破傳統的婚姻觀念;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結婚前或結婚後。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中,有的當事人由於有婚姻失敗的經歷,對再婚就顯得格外的謹慎,為了避免再次離婚而發生財產糾紛,對婚前的財產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於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要求當事人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審查財產的權屬。只有搞清了財產的權屬,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本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法律後果及有關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婚前財產約定是指即將締結婚姻關係的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者婚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合法財產的歸屬事宜經自願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協議。
2、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男女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3、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對締約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約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法律約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4、協議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如發生糾紛,主張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應負舉證責任,否則應推定為婚後取得按婚姻法規定確定產權歸屬。
5、男女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仍由夫妻婚後雙方財產償還,但該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6、男女之間簽訂婚前財產約定,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規避法律意圖的,該約定無效。
特別告知:
1、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可以就協議所涉及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共有的,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2、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3、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權屬發生變更,且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有可能產生該財產所有權不轉移或雖然所有權轉移但不能對抗第三人之法律後果。協議所涉及的動產財產權屬發生變更的應依協議約定進行交付。
4、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議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內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影響


有利影響

1、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避免那些出於功利目的的婚姻,對未婚男女進行一次法制教育,讓他們明確什麼是婚前財產和婚後夫妻財產,了解《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促使他們更好地履行家庭義務,體現了人們對婚後生活的高度理性。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形式,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體現了現代家庭應當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這與婚後所追求的互敬互愛、互相扶助的目標是一致的。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3、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有利於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以保護夫婦雙方的合法權益。婚前財產的公證行為是婚姻當事人通過婚前協議對婚後的落實,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結婚的確不是為了離婚,但誰也不能保證今後漫長的歲月里不會發生變化,與其逃避它,不如認可它。即使夫妻白頭偕老,婚前財產約定也無弊端。隨著夫妻離異數量不斷攀升,財產糾紛層出不窮,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範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於是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理性看待婚姻財產公證。公證不僅不會傷害夫妻感情,還能起到加深感情的作用。
4、避免了更多矛盾和衝突的發生,從而有利於夫妻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的高度開放和自由,現代人愛情的物慾化,導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從而又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然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的財產的增多,如房產、汽車、存款、任何形式的有價證券和家用電器等,這些都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家庭的財產糾紛,從財產的範圍到財產的構成以及財產的數量等較之以往都發生了轉變,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所佔比例增大的趨勢,尤其在結婚後,由於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消費,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就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在財產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現糾紛,這類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相當難以理順,分割困難,有許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糾紛不斷。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准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5、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因為公證書,它不同於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具法律意識的現代男女,開始用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後財產協議來管理婚前、婚後的財產問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近幾年來新興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於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依據。對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有重要作用。

不利影響

1、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使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分離。婚前財產公證讓渴望愛情的人產生了恐懼感。婚姻是在雙方相愛,信任的基礎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婚姻是兩個人感情積澱的結晶,結婚只是一種形式,對兩者關係的界定。而婚前財產公證不僅顯得多餘,而且與愛情的基礎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辦理財產公證來保障,財產褻瀆了愛情,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走進婚姻就意味著雙方無私奉獻白頭到老,而錢是個很敏感的話題。婚前財產公證既是對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現,也是對夫妻感情的褻瀆。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無疑是對愛情的否定,誰會帶著疑慮走進婚姻的圍城去過小心翼翼、擔驚受怕的日子。常言說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大難尚未臨頭,就做好了分手的準備,大難真來了,豈不飛得更快?當然,如果能對未來婚姻生活有信心,那麼根本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
此外婚姻不應該有愛情以外的事物來褻瀆她的神聖。戀愛的男女,應該以真愛而結合,不應因為貌美、金錢而組成婚姻,婚姻是基於愛情、信念的結合,對於愛的信任,對於婚姻的忠誠,沒有必要去婚前公證。除非,對婚姻抱著不真誠的態度。當然結婚並不能保證不離婚,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那一天,婚前財產公證會減少許多糾紛,這樣的想法是理智的。沒有人會在結婚的時候,就想到離婚的情況。因而只有信任與真誠,才會使婚姻更加美滿,使婚前公證完全沒有它的意義。
如今社會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觀念也不斷的影響著我們,現實與愛情成為人們討論最多的話題。不知不覺中現代人的愛情變得越來越現實,婚前的財產公證就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需要公證的愛情我們需要嗎?因此,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在許多方面讓人無法接受,婚前財產公證與感情某種程度上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2、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生活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係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並不是理想化的。的確,每個人對婚姻都有著長長久久的期望,但婚姻的目的卻各不相同,有的人為了愛情結婚,有的人為了貪圖財產結婚,婚前財產公證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而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保護。因而婚前財產公證也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影響。現實婚姻並不是那麼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結婚的實質發生衝突和現實生活的目的不同,與我們期望的傳統的感情存在著差異,因此我們應該好好把握這個問題。

完善理由


針對公證存在的弊端,建議以立法的方式對婚前做出強制性規範,主要理由如下:
1、解決未婚夫婦的信任危機,切實保障他們的利益。
但處在現代社會,完全憑藉浪漫主義和理想主義的信念維繫婚姻的願望受到了嚴峻的挑戰,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財產公證的確可以避免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後又在問題上再起紛爭。但為什麼大多數人簽不下這一紙“公證書”呢?這完全是信任危機在作祟。很多人認為,財產的歸屬涉及到良心和品德問題,如果雙方連這點信任都沒有,又何必走進婚姻的殿堂呢?當然,也有不少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的確是今後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把“保護傘”,但如何向另一半開這口,最後會不會因為雙方意見不統一而分手呢?種種顧慮,讓婚前財產公證最終被大多數人拒之門外。但讓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法律要求每一對新婚夫婦都做一份公證,如同履行婚姻登記的手續一樣,他們是否會欣然接受這份保障各自合法權益的公證書呢?
2、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過去夫妻之間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湊合著過一輩子,大多是由於經濟條件、社會壓力等客觀因素而表現出的一種無奈。如今人們更加追求高質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分手,離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律師或法官接手這類離婚案件時,最頭疼的就是夫妻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的界定,於是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進行調查,取證,在無形中極大地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試想一下,如果每對想要離婚的夫婦都能拿出一紙公證,法官只要據此裁量即可,根本不用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甚至連律師費也能免則免。另外,婚前財產公證確保夫妻二人在金錢上的獨立地位,進而保證了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人格,對我國在社會日常生活中真正實現男女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3、構建我國完整的夫妻財產制
目前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夫妻財產制是以法定財產製為基礎,約定財產製為補充。基本規範了約定財產的表意形式,財產制的選擇範圍,約定的內外法律效力,配設了約定分別財產制時的補償制度和約定無效制度。但約定財產制是以夫妻二人自願為基礎的,而且缺乏公證的約定協議書是很難判定其真實有效性的。因此,確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就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有利於更好地規範婚姻中的財產關係。

收費標準


根據各地規定,200-500元不等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 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加倍收取

種類解析


婚前投入婚後收益
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張志勝律師在此持有的態度是: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畢竟,財產婚後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於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係的地方。
婚前財產界定的時間標準
以頒髮結婚證為時間臨界點。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1994年之前存在事實婚姻說法,那麼,這個臨界點將依據事實婚姻形成之時來定。補辦結婚證的,依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定
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時候,一方將婚前存款用於婚後生活或購買婚後財產,這就將問題變得複雜了:如果對方沒有任何投入、也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我認為所購買婚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可是,用於共同生活之後,性質就已經被模糊掉了。
婚前房產
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難就難在婚後財產混入該房屋按揭貸款償還之後,分割起來就異常麻煩了,具體分析見專題。

辦理程序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通過上述四步,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后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意義


(一)有利於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這個法治社會裡,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於婚姻財產引起的糾紛問題呈上升趨勢。正是因為大多數的情侶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有一天會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沒有想到將來的麻煩,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會去為自己的財產在婚前做一個公證。等到發生糾紛的時候,才發現為時已晚。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對我們中國人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有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
(二)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離婚率的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為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在庭審中,特別是調解階段,經常看到原被告及其親屬為了爭取各自的財產份額而吵得面紅耳赤,他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因為在法庭上都是講證據的,因此,在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財產問題上吃了虧,但是也是毫無辦法,因為判決只能依法進行。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就不會再為劃分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也就不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這樣不僅方便了雙方當事人,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還能夠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
(三)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對情侶貧富懸殊且認識的時間也不長,那麼,在結婚時,為了防止經濟條件差的一方是為錢而來跟富裕的一方結婚,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將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將來發生爭執,感情破裂,就不會為財產問題爭吵,也不會使富裕的一方因離婚而失去過多的婚前財產。夫妻互敬互愛,同甘共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有利於家庭和睦、社會安定,然而在現代社會,這是理想主義,它看完美,而實則隱藏著矛盾和糾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確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有利於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繫
由於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也會在心裡產生壓力,即使是有錢了也不至於大手大腳,因為他(她)知道,如果這樣做,很可能導致離婚,而在失去這段感情的同時,在經濟上也不可能得到對方更多的好處。所以,在這樣一個壓力下,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於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

效力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於夫妻財產約定成立並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發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這種規定在原則上說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為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於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借鑒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於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從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製度。

特點


婚前財產公證具有下列特點:
(一)自願性。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但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婚前財產公證屬於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且由男女雙方自願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公證機關應當尊重男女雙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並給予其一定的幫助,告之辦理該公證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對其意願不得阻攔。婚前財產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後願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權利範圍內對已確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經夫妻雙方協商予以撤銷,這與財產公證制度並不發生矛盾。
(二)選擇性。男女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可對法定的婚前財產範圍進行選擇性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1、婚前已購的房屋、傢具、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於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並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餘財產的公證。
(三)合法性。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公證所要具備的條件看,未婚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是以即將成立婚姻關係為前提和目的進行的財產公證;從辦理公證的程序看,該公證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須經公證雙方和公證處三方簽名蓋章,並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只要是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就應依法受到保護,一方就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並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