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地位協定

1960年實施的外交協定

“日美地位協定”是確定駐日美軍及軍屬在日法律地位的外交協定,於1960年日美修改安保條約時成立。它在確定駐日美軍、軍屬有尊重日本法律義務的同時,又規定他們在護照、簽證、旅日外國人登錄、管理手續等方面不受日本法律約束。並允許美軍享有一定特權,如美軍駕駛證在日本適用、美軍船舶和飛機進出日本港口設施免交使用費等等。其中第17條還特別規定美軍軍人及軍屬在引發刑事案件時“在檢查當局起訴之後”方可交出嫌疑犯。

發展歷程


1952年2月28日,日美兩國簽訂《日美行政協定》,同年4月28日,行政協定與《舊金山和約》、《日美安全條約》同時生效。行政協定為駐日美軍繼續維持“佔領軍”特權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條約保障。例如,第十七條第2款規定:“直至關於軍隊地位的北大西洋條約國間協定生效期間,合眾國軍事法庭及當局有對美軍及其相關人員在日本國內所犯一切罪行的專屬審判權。”
1953年,美國與北大西洋條約國間協定生效后,日美兩國修改行政協定的部分內容,使其看上去更“平等”,然而雙方又以“密約”形式基本保留了原協定中規定的美軍特權。
20世紀50年代,以砂川事件為代表,日本本土的反美與反基地鬥爭逐步激化,使駐日美軍的軍事活動遭遇困境。為此,美國政府開始與日本就修改條約舉行談判。
1960年,日美簽署新安保條約,明確美國對日本的防衛任務,去掉了飽受爭議的“內亂條款”,並且規定條約的期限為十年。根據舊安保條約第一條,駐日美軍可在日本政府的請求下鎮壓日本國內的大規模騷亂,這一“內亂條款”被日本民眾視作美軍對日本內政的干涉而遭批判。
1960年,“日美行政協定”被更名為“日美地位協定”,美方仍舊確保了駐日美軍的特權,並使美軍基地的使用權進一步固定化、明確化。
2016年7月5日,日美兩國政府聯合宣布,雙方就修改日美地位協定中有關美方享有優先審判權的“美軍工作人員”範圍達成共識,將通過明確4類獲日美地位協定保護的“美軍工作人員”的定義,事實上縮小了適用對象,從而擴大日本對相關犯罪行為執行司法審判的範圍,以顧及沖繩當地民眾的感受。

增加條款


2009年8月26日,日本民主黨基本決定,若在眾院選舉中勝出成功奪取政權,將向美國提出修改《日美地位協定》,增加“環境條款”,主要內容包括:(1)若美軍基地內環境遭污染或破壞,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權進入調查(2)美軍有義務使其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