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地
開荒地
荒地指可供開發利用和建設而尚未開發利用和建設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農、宜林和宜牧荒地等。狹義的荒地通常指宜農荒地。即宜於耕種而尚未開墾種植的土地和雖經耕墾利用,但荒廢而停止耕種不久的土地。前者為生荒地,後者為熟荒地,兩者均是農業用地中的一項重要後備土地資源。
進行荒地開墾,就是開荒地。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第五十九條 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