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武

雲南省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李洪武,男,哈尼族,1963年4月生,雲南普洱人,碩士研究生學歷(函授),1990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雲南省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9年10月22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洪武作出逮捕決定。2020年12月,李洪武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人物履歷


1990年09月至2006年11月,歷任思茅地區墨江縣那哈鄉珠街村村長、那哈鄉副鄉長、墨江縣委辦公室副主任、墨江縣通關鎮鎮長、黨委書記、墨江縣副縣長、墨江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縣長。
2006年11月至2011年04月,任西雙版納州勐臘縣委書記。
2011年04月至2013年03月,任西雙版納州紀委副書記。
2013年03月至2014年03月,任普洱市政協副主席。
2014年03月至2017年12月,任普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任普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法被查

2019年7月16日,據雲南省紀委監委消息:雲南省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洪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21日,據雲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紀委監委對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洪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洪武喪失黨性原則,目無紀法,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破壞黨內政治生態。生活腐化,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
李洪武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洪武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19年10月22日,雲南省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洪武(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洪武作出逮捕決定。

一審判決

2020年7月,雲南省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洪武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公布。雲南臨滄市中院一審查明,李洪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04萬,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並處罰金5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李洪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人民幣共計104萬元。
臨滄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洪武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李洪武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及監察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退清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臨滄中院一審判決,李洪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04萬元依法追繳(已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