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皮揎草

傳說是明朝法律《大誥》中的酷刑

剝皮楦草(備註:詞條中應該為“楦”,前一個字讀四聲)傳說是明朝法律《大誥》中的一種酷刑。把人皮完整剝下來,做成袋狀,在裡面填充稻草后懸掛示眾。

朱元璋在對待官員貪腐的問題上常常法外用刑,其中的典型就是剝皮實草,此刑罰在《大明律》中並無規定,但是,朱元璋創設了這一刑罰,並以法律《大誥》的形式加以推廣,此刑罰的適用範圍是貪腐官員,將剝下的人皮製成鼓或者填入稻草製成人皮稻草人立於衙門門口或者當地土地廟的門口,用以警告繼任官員,切勿貪贓枉法。

本詞意為用東西填緊物體的中空部分;后一個字讀一聲,意為捋袖子,用手推或打。剝皮楦草意思是把稻草裝滿人皮做的袋子以示眾,本詞條中第三個字就應該表達的是裝滿的意思,而不是捋袖子或其他意思。

刑罰由來


根據佛教傳說,“剝皮楦草”是地獄當中對罪大惡極的靈魂施行的酷刑。為打擊腐敗,整頓吏治,朱元璋將此刑運用到現實中。

爭議


根據中國明史學會會長商傳表示朱元璋並未執行過剝皮揎草。在其著作中《朱元璋(下)》:其實我們還真不知道海瑞是從哪裡知道朱元璋這樣處置貪官的。歷史上朱元璋對貪官們確實實行過‘法外之法’,就是不按照法律的規定加重處理,可是並沒見到過‘剝皮實草’的記述。當然,不‘剝皮實草’,也不是說朱元璋處理貪官不嚴。當時的官員就算是貪污得不多,也會被處死:比如建昌縣知縣,接受四百貫鈔,凌遲處死;開州知州貪贓害民,地方耆老百姓赴京告發他,他讓手下在途中將告狀的百姓抓回去關押致死,事發,被處以梟令示眾(就是斬首示眾);德安縣縣丞,收受下面里長送的羅、絹、布共十匹,鈔八十貫,知府前往抓他,他居然還拿一把鐵叉拒捕,被凌遲處死;萊陽縣丞收贓一百貫,凌遲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