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銀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承接、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等。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銀川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設立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員會綜合辦公室),為銀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承接、取消的職責。
承接、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國務院、自治區和銀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划入的職責。
1.將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划入。
2.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綜合辦公室(食品安全督查局)職責划入。
(三)整合的職責。
整合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申訴舉報受理及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職責,構建統一的市場監管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四)加強的職責。
1.按照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高效優質服務的要求,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食品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強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3.大力整合市場監管執法力量,加強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建設,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和打擊力度。
4.進一步強化產品、食品藥品等質量檢驗檢測工作職責,建立完善與市食安委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實現市級層面資源共享,形成統一的質量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提高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5.加強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各類行政審批事項中涉及審批前的報名、培訓、考試等相關工作,確保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
6.強化對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各類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增強公共服務能力,避免監管和服務缺位、失位。
(五)劃出的職責。
1.將零售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和郵寄證明核發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3.將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4.將《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5.將藥品經營企業GSP認證的審批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6.將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7.將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8.將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9.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0.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審核發證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1.將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2.將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3.將組織機構代碼證核發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4.將委託生產加工食品備案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5.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6.將企業核准登記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7.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8.將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含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9.將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備案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將股權出質、出資登記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1.將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2.將公司、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備案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3.將動產抵押登記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4.將戶外廣告登記的職責划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
2.查處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3.承 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綜合辦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承擔全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推動全市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 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發布等工作;承擔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4.負責全市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承擔市場交易、網路交易和經營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合作社等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5.承擔全市各類市場主體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並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負責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的日常監管,研究分析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6.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相關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託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7.貫徹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立完善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8.負責全市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合同格式條款備案、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
9.負責全市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商標、品牌、特殊標誌、認證標誌、地理標誌的監督管理;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10.負責全市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查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活動,打擊傳銷行為。
11.負責全市標準化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和規範;監督管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執行;負責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推行。
12.負責全市計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監督管理計量器具量值溯源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規範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依法對計量技術機構和計量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3.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組織實施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的監督檢查;按規定許可權程序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14.負責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15.負責全市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建立藥物濫用、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監測、預警、評價機制;建立藥品安全應急體系;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承擔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職責。
16.負責全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等特殊藥品的監督管理。
17.承擔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專項工作。
18.指導全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工作。
19.負責本部門行政流程再造的相關工作。
20.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制定相關制度,完善監管體系和執法措施,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
21.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局長:馬少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