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國家行政機關

銀川市人民政府(Yinchu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回族自治區首府銀川市的國家行政機關,是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銀川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市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條,銀川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市委副書記、市長:趙旭輝
市委常委、副市長:李曉鵬
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吳琦東
副市長:韓江龍
副市長:張全智
副市長:陳艷菊
副市長:田國俊
副市長:雍輝
副市長:李全才
秘書長:潘靈勝
參考資料:銀川市人民政府

歷任領導


楊玉經銀川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主持銀川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審計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審計局。聯繫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機構編製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組成部門


辦公機構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工作部門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銀川市教育局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銀川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銀川市公安局
銀川市民政局
銀川市司法局
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銀川市交通運輸局
銀川市水務局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
銀川市商務局
銀川市文化旅遊廣電局
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銀川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銀川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銀川市審計局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銀川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川市網路信息化局
銀川市綜合執法監督局
銀川市市政管理局
銀川市體育局
銀川市統計局
銀川市園林管理局
銀川市投資促進局
銀川市金融工作局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銀川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銀川市信訪局
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銀川市醫療保障局
銀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銀川市土地儲備局
銀川市地震局
銀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其他部門
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銀川綜合保稅區管委會
蘇銀產業園管委會
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銀川市葡萄酒產業發展服務中心
銀川市工程項目代建服務中心
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
賀蘭山岩畫管理處
銀川市大數據產業發展服務中心
銀川市智慧城市管理指揮中心
銀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銀川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縣區政府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政府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政府
靈武市人民政府
永寧縣人民政府
賀蘭縣人民政府

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構改革


銀川市機構改革方案
2019年1月26日,銀川市召開機構改革動員大會,發布《銀川市機構改革方案》。此次機構改革,銀川市共設置黨政機構53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黨委工作機關12個,政府機構40個。
銀川市人民政府設置工作部門40個。其中,辦公室掛政府督查室、政務公開辦公室牌子;科學技術局掛外國專家局牌子;民族事務委員會掛宗教事務局牌子;自然資源局掛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林業和草原局、銀西生態防護林管理處牌子;商務局掛政府口岸辦公室牌子;文化旅遊廣電局掛文物局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綜合執法監督局掛綜合執法監察支隊牌子。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銀川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在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領導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受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的各項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高效政府,建成西北地區最適宜居住、最適宜創業的新型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強化行政監督,加強績效問責,形成行為規範、權責一致、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務水平。
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以身作則踐行中央八項規定,堅持解放思想,求真務實,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統一思想,集中智慧,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作風,改進和創新管理方式,增強執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七、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八、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處理政府常務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於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各類重大事項,要在認真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提出建議,由市長決定。
十、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並領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工作。
十一、市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長外出(請假)期間,按照市人民政府無缺位工作制度,其工作由其他副市長代管。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化行政管理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增強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十四、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宏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強基礎、保增長、調結構、增效益、重民生,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強化節能減排,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發展對外經濟貿易與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就業充分、物價穩定和財政收支平衡。
十五、嚴格市場監管,特別是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積極創造公平、公正、公開和正義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建設,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六、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合理調節社會利益關係。加強社會建設,完善社會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
十七、強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性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迅速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完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八、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堅持以人為本,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著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四章決策機制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二十、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研究、諮詢、社會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和縣(市)區的,應充分協商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凡涉及機構、編製及資金問題的,部門不得擅自作出決定,須提交市人民政府相關會議(市編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市委報告。對依法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市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或送交書面材料徵詢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跟蹤反饋,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確保政府規章的質量。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範性文件發布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執行。
二十六、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報請立項的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起草,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
二十七、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定期清理,以確保統一。
二十八、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市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機構依法受理並審理,並按照規定程序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十九、對涉及市政府行政訴訟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責任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答辯意見書等法律文書,並負責具體應訴工作。
三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科學設定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推行綜合執法。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向其通報工作,辦理提案,虛心聽取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健全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處理有關信訪反映的問題。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運用電視網路問政等有效形式,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反饋或公布。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網路等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政務公開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銀川市黨務政務信息公開系統發布並在《銀川政報》刊登,《銀川政報》刊登的公文為標準文本。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除涉密以外,應及時在銀川市黨務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系統上公布;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在銀川市人民政府政務大廳對外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事件、社會關注熱點的處理情況等。辦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微博銀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
四十一、加強政務服務建設,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完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推進簡政放權和“三減兩提高”(減程序、減費用、減時間及提高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推行重大項目“綠色通道”和“全程代辦制”。
第八章 工作部署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及時對年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各部門按照《市委工作要點》、《政府工作報告任務分解》,進一步細化任務,抓好落實。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副市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部門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協調處理后,向市長報告。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根據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縣(市)區長、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中央、自治區駐銀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銀川警備區,市委有關部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中央、自治區、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分析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五)討論《政府工作報告》;
(六)討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常務會議必須在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
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市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會議;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和銀川警備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相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中央、自治區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中央、自治區、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意見;
(三)討論決定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委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六)研究銀川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其變更,以及年度計劃外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安排和財政預算外的重大資金安排;
(七)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研究分析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九)討論決定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彙報事項;
(十)研究銀川市城市規劃和土地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一)討論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懲處決定;
(十二)研究確定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審批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
(十三)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四十七、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有關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部門報請分管副市長提出,經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特別是涉及項目、資金和人員編製、獎懲事宜等,不得提交常務會議審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
四十九、因故不能參加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人員,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參加會議人員必須遵守會議紀律,保守會議秘密。
五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副市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各自分工範圍內的專門問題。副秘書長受市長或副市長的委託可召開專題會議。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會議要規範程序。
(一)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定的重大事項、重要政策,會前應深入調研,充分協調。
(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一般應屬於執行、實施、推進過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凡需要市人民政府做出決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長遠性的重大問題,經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基本協商一致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應以正式印發的會議紀要為準;如需各級政府、各部門執行或需向社會公布的,應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發。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視情況安排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后報批,此類會議一般每年不超過1次,一般安排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出席,其他部門和縣(市)區負責人可參加;各部門召開的系統內業務會議,市人民政府領導不出席,不安排縣(市)區負責人參加。各類會議一般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領導接見會議代表和合影。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序統一辦理,凡不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及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嚴禁公文多頭報送,除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不得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委上報的重大請示或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和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發。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經分管政務的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審核后,由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簽發。
五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秘書長審核后,由政府分管副市長審簽,報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經秘書長審核后,由政府分管副市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市長簽發。規範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事關重大的,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經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審核后,由秘書長簽發。事關重大的,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五十七、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的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簽名或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簽名或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進一步精簡公文和簡報。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當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轉發。各部門不得向縣(市)區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報文。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堅持“誰辦文誰催辦”的原則,嚴格按時限要求辦理,實行催辦報告制度,提高公文運轉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及時牽頭會商,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要進一步完善電子公文網路接收系統,加快網上無紙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水平。
第十一章 決策執行
六十、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帶頭執行政府決策,所有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政府決策。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停止執行決策。
六十一、負責市人民政府決定事項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要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未能按要求落實的,必須書面遞交詳細的情況說明。市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決定事項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較大問題的,責成承辦部門限期整改。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強化督查,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政府督查範圍,由市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時催辦,保證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
(一)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和專題會決定的事項;
(四)上級黨委、政府統一安排部署或者下發的公文,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門落實的事項;
(五)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六)上級領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七)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及新聞媒
體對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突出問題的批評和建議。
市政府督查室通過對政府決策的督辦檢查,及時了解和解決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建議,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
六十三、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負有督促檢查有關責任單位落實政府決策的職責,應當定期過問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且問題複雜的,可以提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應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不執行或者推諉、拖延執行政府決策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監察部門要加強決策職責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監督,對超越決策許可權、違反決策程序以及對決策事項的提出或者執行不力、偏離決策目標和內容等問題,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審計部門應當將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範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將審計報告呈報市人民政府。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決策及執行各環節的行為主體均應納入過錯責任追究的範圍。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的錯誤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搞層層陪同。所到之處,不得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歡迎標語。嚴格執行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不超標準用餐,不收受禮品。
要把調查研究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必經程序,事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都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改進調研方法和手段,注意發揮專家、學者和法律顧問的作用,充分利用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提高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
六十八、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參加各種慶典、剪綵、奠基、首發式、首映式等禮儀性活動,不為商業性單位和活動題詞題字,不發賀信、賀電,未經批准不出個人專著,不為個人著作作序。
六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一般不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本部門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有必要,應當事先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有關規定和領導分工統一安排。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舉辦活動,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邀請自治區領導同志出席。
七十、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按市委、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需要新聞報道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新聞報道稿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審核。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領導參加各種外事活動,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安排。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不得直接給市人民政府領導發送參加外事活動的請柬。
七十二、市政府各部門提出的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必須首先報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由市委研究決定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黨組報請市委常委會,各部門不得越級上報。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央、自治區及銀川市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自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不斷增強拒腐防變能力,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在管好自己的同時,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通過正常途徑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市長與常務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市長報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報告,並報市長審批。部門其他負責人外出,應報分管副市長審批,並通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七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各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 附則
七十七、本規則適用於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
七十八、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