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法

實在法

實在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針對於人類社會當時法學體系統稱,基於其上存在的法學理論被稱為“自然法學”。

自然法學


實在法學

“實在法學”認為,自然法學混淆了to be(實際是)和ought to be(應當是)的區別,自然法雖然為實在法樹立了價值準則,但自然法自身卻無法論證,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在實證法學中,“惡法亦法”。以自由主義的理念判斷,每個人都有根據自己的信念作出價值判斷的自由,因此在自然法下每個人都有判斷實在法是否“惡法”的自由,法律何在?只有像蘇格拉底那樣,由於論證人類的不平等性而被雅典五百人陪審團判決有罪,但卻拒絕出逃,伏“惡法”以維護法律權威,才有真正的法治。

自然法學

自然法學認為,人類社會的現存法律為實在法,而超越於實在法之上的還有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諧和完美,實在法由於人類的認識局限和私利屏蔽則是有缺陷的,必須服從自然法。實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進行論證,而必須依賴於自然法,不合於自然法的實在法不具備合法性,即“惡法非法”。對於“惡法”,人民沒有服從的義務。自然法思想是一種革命理論,凡需要違犯實在法而不承認自己犯法者,無不以自然法學為理論武器。資產階級在革命時期,就充分運用了這一武器(中國古代農民起義的“替天行道”之類,也可看作是對自然法的不自覺運用)。

問題的爭論


作為自然法和實在法爭論在中國的一個例證,是“假官案”。1996年,江西和廣西先後出現了兩個假副市長案。1998年4月12日,《中國青年報》又報道了郭愛宏的假官案。郭愛宏系一個普通職工,1995年,通過當官的朋友幫他偽造了假證件假檔案,當上了掛職的集寧市委副書記。這幾起假官案,有一個共同點,都是利用國家實行“掛職”的機會,偽造任職手續而當官的。同時,他們均沒有腐敗行為,頗有政聲,民意頗佳。當然,這幾個案子均根據實在法進行了審判,假官受到法律制裁,其中郭愛宏於1999年3月13日被判有期徒刑7年。但是,不少國人對這種審判不服氣。有人說,偽造是一種欺騙行為,但應區分偽造的動機,孔繁森等英雄模範人物還偽造醫生的假證明,況且這些“假官”的一切行為都比“真官”好。他們的行為,是對不合理的用人制度,即“惡法”的反抗,是一種良性違法,法律應當給予合法身份幹壞事者和以非法身份干好事者以公正。值得注意的是,老百姓擁護這種良性違法,而這種擁護恰恰同以實在法為基礎的“依法治國”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