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行政法
經濟行政法
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和,主要是指政府對經濟的調控與管理的法律,這部分內容一直是經濟法學者在研究。是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最少的部分實務部門曾對行政法學者缺乏這方面的研究提出過意見。同時,經濟法與行政法有許多相似之處,以前曾有學者把經濟法稱為“經濟行政法”,二者相似性可見一斑。
從抽象的意義上來講,經濟行政法包括三個部分——國家責任、企業責任和共同責任。這涉及到我們如何來組織和建構經濟行政法。首先是國家責任。在現代社會,國家是有責任的,其責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與此相對的是所謂的企業責任,即指企業通過相關的條例或合同,自行進行管理和活動。例如礦泉水瓶上的安全標誌,它可能是通過商會來進行的;私人之間的問題,主要通過仲裁或調解來處理;而所謂的私人自治,即私人為自己的事務負責。介於以上兩者之間的是共同責任。這是一種夥伴型的關係,在這個體系中,國家和私人一起工作,遵守合作的原則。歸納而言,國家責任下是一種等級國家;在企業責任之下,國家是一種輔助性的作用;而共同責任則意味著國家是合作夥伴。其發展趨勢是從家長式國家向夥伴型國家邁進。例如,在中國2008年舉辦的奧運會中,國家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須吸納企業和社會的力量參與其中。
經濟行政法實際上與環境法關係密切。但事實上,經濟行政法與環境法通常是分開的,這對於環境法來說未必是好事。因為經濟必須利用環境,同時也是環境措施的對象,經濟的發展必須依賴於環境。因此,經濟與環境必須緊密結合在一起,環境是經濟的一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