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副中心城市
省域副中心城市
省域副中心城市通常是指在一省範圍內,綜合實力較周邊城市強大,經濟輻射力超出了自身管轄的行政區範圍,擁有獨特的優勢資源,且距離省會城市150公里以上遠、可以被賦予帶動周邊區域發展重任的大城市。
省域副中心城市作為省會城市與一般城市之間的城市在區域經濟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省域副中心城市”最早是2001年湖北省社科院學者秦尊文提出的。他提出:由於湖北人多地廣、地域上東窄西寬,而省會武漢又偏於鄂東,客觀上需要在鄂西確立一個“省域副中心城市”作為省會武漢的“二傳手”。
“省域副中心城市”提出者秦尊文
此建議2002年7月得到湖北省委的批示和肯定。2003年8月,國務院批准了《湖北省城鎮體系規劃》,該《規劃》明確將宜昌、襄陽定位為“省域副中心城市”。之後湖北省不斷出台相關政策,支持宜昌、襄陽兩個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建設。
上世紀90年代初,湖北省委省政府制定了 城市布局和發展的“一特五大”戰略:即重點發展武漢這一個特大城市,並將當時的中等城市荊沙(即今荊州)、黃石、襄陽、宜昌、十堰5市發展為大城市。
到2000年底,除十堰外,其他4市都越過了建成區面積50平方公里、非農業人口50萬人的大城市“門檻”。至此,“一特五大”戰略目標基本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全省的城鎮體系應當有新的布局和發展思路。
都市襄陽
省委、省政府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決定集中精力建設一個全省主中心城市武漢,兩個“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襄樊,“一主兩副”戰略應運而生。
2003年9月,湖北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城鎮建設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和襄陽的發展”、“宜昌和襄陽要充分發揮區位交通和周邊城鎮相對密集、人口與產業較為集中的優勢,優化和整合資源,做好大都市區發展規劃,實現區域內城鎮合理分工和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形成強有力的群體效應,更好地發揮其對省域西北部地域和西南部地域的輻射帶動作用
2015年,宜昌的GDP總量已經達到3384.8億元,實現地方財政總收入339.1億元,是名副其實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湖北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思路和做法,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一些省份也將這一概念應用於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發展戰略中。此後,河南洛陽、開封、南陽等,安徽蕪湖,四川綿陽、宜賓等,山西大同,湖南衡陽、常德等,江西九江、贛州、上饒等,甘肅酒泉、嘉峪關等,廣東湛江、珠海、汕頭等分別在政府有關文件或規劃中被定位為“省域副中心城市”。
並不是所有地級以上的城市都能夠成為省域或更大區域的副中心城市,要想成為副中心城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必要條件:
第一,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一定的人口規模。根據統計資料分析,一個真正的副中心城市的經濟總量不僅應當與周邊城市相比有相對優勢,而且其經濟總量不得低於2500億元(2016年標準)才有基本資格,否則難以稱為“副中心”城市(西部城市除外)。人口總量、外來人口數量既反映了當地的經濟實力,也反映出該城市的經濟活力,因此,副中心城市一定是人口規模和經濟規模較大的城市。
第二,距離中心城市不能太近、太偏。太近,就意味著其難以擁有自己獨立的輻射範圍,而這是副中心城市成立的前提。根據相關研究結果顯示,中心城市與副中心城市的距離在150公里以上。比如湖北的黃石市很長一段時間是湖北省第2大城市,大型企業多,但因為與武漢市的距離只有80公里,絕對不可能發展成為湖北的副中心城市。又比如湖南的株洲市、湘潭市都是湖南省的大城市,綜合實力都比較強,但因為與省會長沙的距離都只有40公里,大樹底下不長草,絕對不可能發展成為湖南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按照這個定義,從全國範圍來看,大約只有 十幾個城市能夠稱得上是 標準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湖北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襄陽
城市列表
● ●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佳木斯市
● ● 吉林省:吉林市
● ● 遼寧省:大連市
● ● 河北省:唐山市、保定市
● ● 山東省:青島市、菏澤市
● ● 河南省:洛陽市
● ● 湖北省:襄陽市、宜昌市
● ● 湖南省:岳陽市、衡陽市
● ● 廣東省:湛江市、珠海市、汕頭市
● ● 江蘇省:蘇州市、無錫市
● ● 浙江省:寧波市、溫州市
● ● 江西省:贛州市
● ● 福建省:廈門市、泉州市
● ● 安徽省:蕪湖市
● ● 山西省:大同市、長治市、臨汾市
● ●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
● ● 海南省:三亞市
● ● 雲南省:曲靖市
● ● 貴州省:遵義市
● ● 重慶市:萬州區
● ● 北京市:通州區
● ● 陝西省:寶雞市
● ●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
● ●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桂林市
● ● 甘肅省:酒泉市
● ● 青海省:格爾木市
● ● 四川省:綿陽市、德陽市、樂山市、宜賓市、瀘州市、南充市、達州市(七城之爭)格爾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