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包含管理不善和自然災害。

定義


內容: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等損失;

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新舊對照


對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認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其它非正常損失。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通過 新舊細則對照,可以得知“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於“非正常損失”,應在正常損失範圍內。
營改增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稅[2013]37號文)
非正常損失的解釋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