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如順
原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市公安局局長
庄如順,男,漢族,1955年5月4日出生於福建省惠安縣,大學文化,原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2003年因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追繳其違紀所得,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庄如順曾任漳州市公安局長,並為創建漳州公安110作出過重要貢獻。在中央專案組查處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的過程中,庄的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行為被發覺。繼原廈門海關關長楊前線被抓后,庄成了遠華走私大案中第二個被“雙規”的官員。
2017年庄如順再獲減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五年,刑期執行至2024年5月1日止。
庄如順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庄如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摺合人民幣54.55萬元;在公安機關緝捕賴昌星的過程中,為賴昌星通風報信,並指使其外逃,造成嚴重後果;庄如順身為公安機關領導,指使他人為121輛走私汽車違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庄如順在石獅市公安局工作期間與賴昌星相識(據採訪賴昌星曾提到從小就認識庄如順的)。1996年初,時任福建省公安廳對外聯絡辦公室主任的庄如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賴昌星送給的一部全新豐田“佳美”小轎車(價值人民幣425500元)及資治通鑒一套。庄如順應賴昌星的要求,1996年2月以外聯辦派遣人員的名義為賴的妻弟曾銘鐵辦理了《前往香港通行證》。
1999年8月11日上午至12日,庄如順得知海關部門偵查賴昌星走私犯罪行為,並在明知公安機關正在緝捕賴的情況下,四次打電話給賴昌星,為賴昌星通風報信、出謀劃策,並要求賴昌星出逃成功后回電話,嚴重干擾破壞了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
1993年至1999年間,庄如順先後五次非法收受香港大西洋集團公司董事長吳光鐵送的人民幣12萬元。1999年8月10日,在收受吳光鐵送的人民幣 2萬元后,承諾為吳在南平地區交警部門工作的表弟調動至福州交警部門提供幫助。
1997年初,廈門京華工貿公司總經理宋建輝找到庄如順,要求與漳州市公安局合作,通過辦理《罰沒證》獲利。庄為公安局小集體利益,答應宋的要求,並指派下屬分工負責辦理。在辦理期間,漳州交警支隊由於檢驗不到所要辦理罰沒的汽車,支隊長梁爾克不予簽批有關手續,庄便打電話給梁,要求交警支隊給予辦理。之後,漳州市公安局李智勇等人虛構事實,編造了假的法律文書及其它相關手續欺騙上級機關,先後於1997年上半年和9月份兩次分別向公安部申辦29部和92部汽車《罰沒證》,並於同年9月1日和11月份得到批准。京華公司將121份《罰沒證》倒賣后,漳州市公安局從中非法獲取手續費114萬元。這一行為破壞了國家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制度,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435.52萬元。
對於庄向賴昌星通風報信的行為,一審判決認為這是庄在受賄后的行為,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將此行為作為受賄犯罪的情節考慮,沒有單獨處罰。法院還認為,庄如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分別收受賴昌星、吳光鐵送給的價值人民幣425500元的豐田“佳美”小轎車一輛和人民幣12萬元。庄如順利用職便,指使他人編造虛假事實,採取欺騙手段,違法申辦121部汽車《罰沒證》,交給他人倒賣,使121部無合法進口手續汽車合法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庄如順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庄如順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合併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0)榕刑初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對庄如順被控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併罰判處庄如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庄如順不服,提出上訴。
庄如順在上訴中自我辯護說,自己主動交代收受賴昌星小汽車及吳光鐵錢款是自首;所收受的小汽車經廈門市價格事務所認定車身價值僅為人民幣370500元,一審認定小汽車的價值過高;雖然收受了吳光鐵的錢財,但僅口頭承諾幫其表弟調動幫忙但未辦成,這是犯罪未遂;一審認定庄應賴昌星要求為曾銘鐵辦理赴港單程證與事實不符。
除了上述理由,庄如順的辯護律師還提出:庄如順對賴昌星所送小汽車只是佔用,而非佔有;對於庄如順向賴昌星通風報信的行為,刑法沒有規定“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原判認定庄如順與賴昌星電話通訊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受賄情節認定是錯誤的,庄如順的行為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定罪;庄如順在一審判決后檢舉揭發了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情況,要求法院確認庄如順的立功表現並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福建省高級法院認定了一審法院查明的庄如順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收受賴昌星所送小汽車和吳光鐵所送12萬元的事實,以及在漳州市公安局任職期間指派下屬非法申辦121部汽車《罰沒證》交由他人倒賣從中非法獲利的事實。
法院沒有採納辯護人提出的有關庄如順沒有佔有小汽車的理由,但應辯護人要求為這輛汽車進行了重新鑒定,認定其價值為370500元人民幣。
對於庄如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雖收受吳光鐵錢款但沒有利用職便為吳謀利因此不構成受賄罪”的理由,二審法院認為庄連續收受錢款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足以構成受賄犯罪”。
二審法院還認定,雖然庄如順在曾銘鐵赴港申報手續上籤過字,但沒有證據證實是應賴昌星的要求而辦。法院因此採納辯護意見,否定了一審認定的有關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走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賴昌星賄送庄如順小轎車,目的在於拉攏腐蝕和利用庄在公安機關身居要職的條件,為其走私犯罪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保護。當賴昌星得知有關部門在調查其走私犯罪活動的消息后,特地提供香港的行動電話晶元,目的是要庄如順與他保持聯繫,而庄如順也正是這樣去做的。庄如順不僅利用職便為行賄人提供偵查信息,分析情況,研究對策,還指使賴昌星出逃境外。這些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該行為還同時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但從法理上講屬於法條競合,按照擇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原判將庄如順受賄後為賴昌星通風報信,指使賴出逃境外的行為作為受賄謀利情節從嚴處罰是正確的。
法院認為,在調查期間,庄如順主動交代收受賴昌星賄送的豐田“佳美”轎車一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屬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的情形,不能視為自首,但該情節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庄如順在二審期間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線索共七條,但經查或無實據,或不能構成犯罪,這種檢舉揭發行為尚不具有立功條件。
2003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級法院以(2000)閩刑終字第603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庄如順不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福建省高院認定了庄如順的犯罪事實,但同時採納了部分辯護意見,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庄如順犯受賄罪的定罪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對庄如順犯受賄罪的量刑判決,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7年7月,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的庄如順再獲減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五年,刑期執行至2024年5月1日止。
(摘錄)
踱步囚室,鐵窗外夜空西沉,茫茫不見光亮;四壁間孑身被因,悠悠可知生與死。憶昔撫今,面對將來的殘酷,我曾痛苦地思索,冷靜地分析,設身處地地為家人著想,將心比心替自己考慮,思緒難平。
我是成長於英雄輩出的五六十年代的一年,保爾那一段“人的一生不能虛度年華”的名言曾激勵我從小就立下投身偉大事業的抱負。“人活著幹什麼”的討論伴隨我從少年走向成熟,烙進我的思想。過去,我為學業有成,事業有績,幸福地辛苦於每一天、每一歲,雖百般忙碌卻樂在其中,也給自己和家庭帶來愜意和溫馨。我活得很充實、很滿足。而現在,我猶如籠中鳥,望海闊天空,不僅有翅難飛,還要人家餵食。籠中鳥還有觀賞價值,可我卻一文不名。我現在活著,於國家於社會於家庭都沒有了任何價值,充其量不過是一具生理的軀體,行屍走肉。呼天穹大地,呼青山綠水,誰能告訴我,我活著有什麼用?我該怎麼活?一個人,從物質到精神,活著不能奉獻於社會和家庭,還要索取於社會和家庭,這是毫無自知之明的活,是把自己生命的存在寄托在別人痛苦之上的活,是自私與可恥的活!……
我從小就愛好文學,對人生的思考往往感情多於哲理。公安工作那種破不完的案、永不平靜的治安,與我的性格一拍即合,我在這個極具挑戰性的事業中增長了才幹,也顯示出了自己的價值。二十年來,我一直生活在這種極度興奮的亢進之中,生活在一種令人歡愉的成就感之中,生活在永不停息的躁動之中。而現在,這種亢進與躁動永遠消失了,今後的日子,不僅沒有了激情,沒有了意境,而且身心痛不堪言,思想不勝重負。日子不是平淡,而是苦澀,索然煎熬著每一天的日出日落。我從小就生活在一個家風很好的溫馨家庭中,二十幾年來,雖嘔心於工作未能照顧好母親妻女,但家庭永遠是我揚帆四海的一個溫暖港灣。母親的一個責備,妻子的一起嗔怪,女兒的一聲嬌喚,都是我心中的喜悅和牽繫。而現在,我何時才能再盼到一家人其樂融融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