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護理學會
浙江省護理學會
學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規範,團結和動員廣大護理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推進學會的改革與發展,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為繁榮我國護理事業,發展護理學科而努力奮鬥,為促進人民健康、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浙江省護理學會的前身是中華護理學會浙江分會。護理學會浙江分會是從杭州護理學會沿革而來。成立於1954年5月,1979年10月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改名為“中華護理學會浙江分會”,由49位理事組成,有新老會員1304人,並設有5個專業委員會和兒科學科,開展學術活動。
1982年至2003年先後召開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建立地方學會共11個分會,擁有全國會員9399人,地方會員23455人。現任理事65人,常務理事16人,正副理事長、秘書長11人。
2007年12月,浙江省護理學會召開了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由陳愛初擔任理事長,葉志弘、任蔚虹、李津津、楊郁文、肖蘭香、國秀娣、胡斌春、徐林珍、徐鑫芬、盛芝仁(按姓名筆畫排序)擔任副理事長,胡斌春任秘書長,馮怡、劉麗華、李忠麗、何桂娟、周燕平(按姓名筆畫排序)擔任副秘書長。新一屆理事會提出要主動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充分發揮學會的特長和優勢,在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科協、省醫學學術交流管理中心的領導下,在中華護理學會的指導下,全體理事遵照“維權、自律、創新、協調”的理念,堅持民主辦會原則,以新知識、新技術、新理論、新業務為嚮導,深化繼續教育培訓,為全省護理科技工作者提供學術交流平台,進一步提高護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為我省建設“衛生強省”、進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基本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作出更大貢獻。學會現有3個工作委員會和15個學術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有辦公室等部門,主辦護理與康複雜志及浙江護理網等。已成為浙江省內歷史悠久、影響廣泛、作用顯著、社會效益明顯的重要學術團體,在省內外護理界享有良好的聲譽,為浙江省護理科技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浙江省護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學會名稱:浙江省護理學會。
第二條 浙江省護理學會是護理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公益性的非營利性的組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護理科技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規範,團結和動員廣大護理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推進學會的改革與發展,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為繁榮我國護理事業、發展護理學科努力奮鬥,為促進人民健康、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衛生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所在地浙江省科協大樓10樓9號(杭州市武林廣場)郵編:3100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國內外護理學術交流,組織護理科技重點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並加強同國內外護理團體和護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二)編輯出版、發行護理雜誌和科技書籍及其它護理學術資料;
(三)大力推廣護理科技知識、先進技術與科技成果;
(四)開展對臨床護士的規範化、專業化培訓工作,舉辦護理繼續教育培訓班、輔導班、講習班等,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五)發動會員對國家重要的護理政策和有關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科技項目的論證;
(七)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開展社會護理諮詢;
(九)積極參與遠程護理教育,並對會員的專業執業技能及職稱晉陞等提供技術培訓、考核。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願意加入本學會,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凡取得護士執業資格並經註冊的護理人員可申請本會會員,已取得主管護師以上資格者可申請全國會員;
(三)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衛生行政幹部,或從事護理教育的教師;
(四)單位會員由單位申請,其成員具備本會會員條件,人數在30人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三)個人會員由學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經浙江省護理學會理事會批准后,頒發單位會員證書及團體會員單位銅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六)保守國家機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護理學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級職稱護理專家;
(三)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同一職務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及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學會辦公室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改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13日召開的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