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遵循“原則”的原則,申請程序因相對人行使其申請權而開始。申請權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相對人有權通過合法的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合法的應答。無論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是否符合獲得許可的條件在程序上都享有該權利。
只有要式申請:
首先,申請人提出申請,必須有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辭,使行政機關難以判斷。
其次,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有申請期限的許可,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一般情況下,法律、法規對於申請人提出許可申請沒有期限限制,申請人可以隨時提出申請。如申請人開辦一個餐廳,進行企業登記,只要申請人具備了法律、法規規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條件和要求,就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的申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基於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要求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不得逾期提出申請。例如,需要對產品、物品和設備等進行檢測、檢驗、檢疫的,往往要求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送檢;行政許可需要採取招標、拍賣方式的,投標人應當在招標人規定的提交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行政許可申請的內容
包括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意思表示,還包括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的有關信息。如果申請書所要包含的事項較多,申請人撰寫申請書時,可能會丟項、漏項,既浪費申請人的時間,也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申請書採用格式文本,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設計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提供的格式文本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請人填寫的項目,應當是行政機關批准行政許可所必須了解的事項,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請人隱私權的侵犯。此外,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申請方式
申請人除以傳統方式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以外,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上述方式提出申請,主要適用於只需要申請人提交有關書面材料,不用提交實物、樣品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作出這一規定,目的在於鼓勵行政機關和申請人利用現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時也體現了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請具有與普通申請書相同的效力。鑒於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在一些地方還是新鮮事物,在具體操作程序上還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許可法只作了倡導性的規定。
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申請無效,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人受申請人的委託提出申請,應當向行政機關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