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轉移
法律法規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出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出或者封存手續。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是中斷工資關係仍保留勞動關係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於中斷工資關係仍保留勞動關係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支取手續。
職工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具體步驟如下:
(1)職工在新調入單位的歸集部門開立公積金賬戶,並提供開戶證明;
(2)由調出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戶賬的賬面餘額,填制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送交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應注意填寫完整以下內容:轉入、轉出單位的全稱,單位編號及所屬的歸集部門;調出職工的姓名、編號應與單位匯繳清冊填寫的一致;轉移金額為該職工賬戶賬面餘額;簽章(在歸集部門留的印鑒)。
1、住房公積金由北京中心各管理部轉入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辦理程序
(1)職工住房公積金由管理部轉移到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時,必須在新單位先開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同時,新單位經辦人員在辦理開戶時,應要求所在銀行列印“住房公積金查詢書”(簡稱“查詢書”)並加蓋銀行印章后,交職工辦理轉移時作為開戶證明。
(2)職工將“查詢書”交原單位,原單位經辦人根據“查詢書”的有關信息填制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監製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連同“查詢書”提交所屬管理部辦理轉移手續。各管理部的轉移業務均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開出信匯憑證,劃撥到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3)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受託銀行收到匯入的住房公積金后,根據附件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的有關信息,通知職工新單位辦理補繳手續。
(4)職工新單位接到銀行通知3日內,填寫“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交受託銀行,將轉入資金划入職工個人新賬戶。
2、住房公積金由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轉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辦理程序
(1)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中直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轉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時,必須由新單位在所屬管理部先辦理開戶,並取得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開戶證明”。
(2)職工持“住房公積金轉移開戶證明”向原單位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原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加蓋單位印鑒后,交受託銀行辦理轉移。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時應注意:“資金中心”填寫轉入管理部名稱,“收款單位”填寫轉入單位全稱,“收款賬號”填寫“轉入單位編號—職工新編號”,“收款銀行”填寫“建85”。
(3)銀行接到“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后,辦理信匯手續轉出住房公積金,並開具“住房公積金轉出清單”作為附件轉北京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