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均可構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對我國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入侵的外國人。
實踐中,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具有相當水平的計算機系統維護人員或精通C語言的程序員以及一些對入侵計算機系統感興趣的電腦愛好者。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的規定,會產生非法侵入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危害後果,而這種結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其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好奇、炫耀、泄憤、報復、消遣等等,這些都不影響犯罪的構成。由於過失而侵入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不構成犯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此處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統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隨著計算機在我國的日益普及化,
各種國家事務秘密、國防建設秘密以及尖端科學技術秘密越來越多地保存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或者說以計算機存儲數據的方式出現。因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於國家重要部門和重要事務的影響越來越大,儘管這些特定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信息可能未受損失,但只要泄密,就構成了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即涉及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那麼什麼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呢?根據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注意,這裡的網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一條規定,還應包括網際網路。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均可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具體而言,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因而非法侵入其他計算機系統的,不構成本罪,但是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這裡應當有以下兩個方面值得注意:
1、“非法”囊括的內容
非法,在本罪中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是指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違反上述條例、決定、規定均視為違反國家規定。
2、“侵入”一詞的含義
"侵入",就是沒有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合法授權或批准,通過計算機終端訪問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進行數據截收的行為。例如,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口令或者許可證明,隨後,冒充合法用戶,進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此處"侵入"不包括對自然環境的侵入,如非法進入這些領域的計算機機房、終端操作室等。同時應當指出,雖然純過失的侵入行為也是大量存在的,但更多的"侵入"行為通常是預備行為,是為著手犯罪製造條件的,由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特殊重要性,刑法把"侵入"行為本身規定為犯罪,而不以發生特定的犯罪結果作為構成要件。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
2、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
3、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
4、情節嚴重的。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