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舶
貢舶
諸國來華之互市船舶﹐漸稱市舶。
目錄
又名市舶。本指明初海外諸國貢使所乘的船舶﹐引申為明清時代官府的對外貿易。明制﹐外國貢使來中國﹐除攜帶貢品外﹐准許附帶商貨進行貿易。對各次朝貢的貢品﹐明政府均照例償以相當代價。非朝貢國家的船舶來華互市例加禁止。明政府對海外諸國來華朝貢的貢期﹑貢道﹑船舶數和朝貢人數都有具體規定。貢期有兩年一貢(如琉球)﹑三年一貢(如暹羅﹑高麗)﹑十年一貢(如日本)數種﹐通常為三年一貢。為辨認貢舶的真偽﹐洪武十六年(1383)﹐禮部制定勘合制度﹐並開始對暹羅等五十九國發放勘合文冊。貢舶到達港口后﹐先由市舶司檢驗“勘合”﹐相符者方許入京朝貢。貢舶帶來的商貨﹐可由貢使帶入京師﹐在會同館開市三日或五日﹐中國商人及軍民人等可將非禁貨物運入館內﹐在禮部派員監督下“兩平交易”。也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互市﹐由市舶司主持﹐官設牙行﹐與民交易。初﹐貢舶貿易全免課稅。弘治﹑正德年間始行抽分制﹐稅率不一﹐弘治年間(1488~1505)﹐北京會同館互市﹐抽稅十分之五。正德年間(1506~1521)﹐在廣東市舶司所在地互市﹐抽稅十分之二﹐此後一般以此為準。隆慶以後﹐貢舶貿易漸趨衰落。入清以後﹐市舶成為外國商船的專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