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補充責任

侵權補充責任

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新的侵權責任形態。含義是當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承擔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責任人請求追償。司法實踐中存在應用侵權補充責任的廣泛的案例基礎。

目錄

概述


侵權補充責任
侵權補充責任
首先,結論
述及本案,一審法院對於兩次漏水,認定丙公司對“自己的設施”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和“特別”的注意義務,在“主觀上亦存在過錯”,其行為與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成立。筆者贊同該法院的上述認定。至於於甲方的責任承擔,筆者持不同意見,理由如下:首先,正是因為丙公司的過錯,即對其自身設施的照看不周以及防水層的質量問題直接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屬典型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在此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嚴格限制免責事由,除非由不可抗力、受害人以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才能免責,其賠償範圍應當是物件所造成的全部損失,而不是其中的部分損失。
其次,就甲公司而言,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雙方之間即形成了合同關係。甲公司負有通知、維修等附隨義務,甲公司在履行此等義務時雖存有瑕疵,但對損害後果並沒有實施直接侵權行為,不是造成乙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故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22條競合之說。因甲公司與丙公司沒有共同過錯,也沒有實施同一行為,所以也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自然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再次,就本案情況看,丙公司在履行附隨義務時存有瑕疵,儘管這種瑕疵不是乙公司受到損害的直接責任,但其違約行為對本案中的損害後果難辭其咎,故兩個責任競合,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補充責任,甲公司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本案應當運用侵權法中補充責任的原理,在判決中明確:由丙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其不能承擔全部責任或者全部不能承擔責任,則由甲公司承擔補充責任。甲公司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丙公司追償。這才是本案正確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