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揚

烈士褒揚

烈士褒揚 對為保衛國家、民族和社會利益而犧牲的人員所進行的紀念活動,泛指為正義事業死難的人進行的各種形式的紀念活動;以教育、鼓舞和激勵社會全體成員發揚獻身精神的一種政治社會行為。

褒揚活動


各國對烈士都有褒揚活動,不同的階級、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褒揚形式。歸納起來主要有 3種:①興建烈士紀念建築物。蘇聯在莫斯科附近澤林諾格拉特建造“莫斯科保衛者紀念碑”,碑前是安葬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保衛莫斯科而犧牲的無名戰士的烈士公墓;朝鮮平壤牡丹峰畔的“朝中友誼塔”,裡面安放著兩卷紅皮精裝的中國人民志願軍烈士名冊;英國倫敦有“第一次世界大戰陣亡將士紀念塔”;美國華盛頓波托馬克河對岸有“海軍陸戰隊伊沃吉馬島(即硫磺島)戰役紀念碑”。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秘魯、阿根廷、蒲隆地等國家也都為其爭取國家和民族獨立自由而犧牲的人民建有烈士紀念碑或獨立紀念碑、烈士陵園等。②舉行悼念活動。法國巴黎等地的許多勞動者,每年 5月的最後一周來到位於巴黎拉雪茲神甫墓地北角的“巴黎公社社員牆”,悼念在1871年5月巴黎公社起義中壯烈犧牲的公社社員。美國聯邦政府規定每年 5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一,為美國、美國領地、美國武裝部隊悼念在戰爭中犧牲的美國公民的法定紀念日在紀念日里,各州舉行悼念活動,並以聯邦政府名義向弗吉尼亞州阿靈頓國立公墓中的無名英雄墓敬獻花圈,作為全國悼念活動的代表。③對於烈士家屬給予優厚的待遇,以保障其生活

中國


在中國歷史上,封建王朝有不少類似褒揚烈士的活動:①設壇弔祭死難的將士明朝朱元璋於洪武“三年十一月己亥,設壇親祭戰沒將士”(《明會要·恤死事》)。②瘞埋戰地遺骸。漢獻帝延康元年(220),令“士卒死亡者,郡國給櫝殯斂,送至其家,官為設祭”(《三國會要·兵政》)。③發給死難將士喪葬費用。明洪武中,令“陣亡病故軍給喪費一石,在營病故者半之”(《明史·食貨志》)。④對死難將士家屬給予廩食撫恤,免除賦稅勞役等。曹操於漢獻帝建安十四年(209),令“死者家無基業不能自存者,縣官勿絕廩,長吏存恤撫循”(《三國會要·兵政》)。辛亥革命后,為紀念在1911年4月27日同盟會舉行的廣州起義中死難的烈士,由華僑捐資襄贊,在廣州東北郊白雲山下的黃花崗上,修建了七十二烈士陵園。在抗日戰爭前後,國民政府頒發過《國葬法》、《褒揚抗戰忠烈條例》、《抗戰特殊忠勇官兵表揚辦法》等法規,褒揚的主要辦法有政府明令褒揚、政府題頒匾額、舉行國葬或葬入葬墓園,以及入祀忠烈祠、建坊、立塔等。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土地革命時期,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建起一座“紅軍烈士紀念塔”(見彩圖[江西省瑞金紅軍烈士紀念塔]),在附近還建有紀念著名烈士趙博生、黃公略的“博生堡”、“公略亭”。以後各個革命戰爭時期,都制定了有關褒揚革命烈士撫恤烈士家屬的行政法規,修建了一些紀念著名烈士和重大戰役的建築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在優待撫恤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的條例中,都有關於褒揚烈士的規定。1980年6月,國務院又專門制定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使審批和褒揚烈士工作更加制度化。1958年,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建立了人民英雄紀念碑,以紀念1840~1949年為中國革命而獻身的人民英雄。(見彩圖[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

範圍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授予革命烈士稱號:①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者;②對敵作戰受傷致殘后不久(一年內)因傷口複發死亡者;③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時犧牲,或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者;④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以及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或在敵人獄中病故者;⑤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而壯烈犧牲者。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也可授予革命烈士稱號。據1983年底統計,自辛亥革命以來,歷次革命戰爭和革命鬥爭中光榮犧牲的中華民族優秀兒女,經批准授予烈士稱號的,全國共有150萬。

內容


烈士褒揚的內容包括:①經批准被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②各級人民政府搜集、整理革命烈士鬥爭史料,編印《革命烈士英名錄》,為著名的革命烈士立傳,上演、放映歌頌烈士的戲劇、曲藝和影視片等。③興建和管理烈士紀念建築物,將烈士事迹和烈士遺物、遺像、遺著等在烈士紀念堂(館)或革命歷史博物館、文化館展出,供人民群眾瞻仰、參觀。全國有烈士陵園和紀念館、塔、碑、亭近5000處。1986年國家規定,對這些紀念物實行分級管理,具體分為:甲,全國重點保護單位;乙,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單位;丙,縣(市)保護單位。其中,列為第一批全國重點保護單位的有32處,如李大釗烈士陵園(北京市海淀區)、華北軍區烈士陵園(石家莊市)、遼瀋戰役烈士陵園(錦州市)、江西省革命烈士紀念堂(南昌市)等。④各地組織青少年到烈士紀念場所舉行團日、隊日活動;傳統節日(清明節)期間,人民群眾自覺地前往烈士陵園、烈士紀念堂(館)等地參觀憑弔,寄思明志。⑤撫恤和優待烈士家屬。

社會意義


中國的烈士褒揚,已經構成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表現在:①搜集和整理烈士的事迹等資料,為國家精神文明建設寶庫積累寶貴的精神遺產。②以紀念場所作為社會教育的陣地,激勵人們以烈士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來規範自己的社會行為,培養先進的社會意識,倡導新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褒揚金制度


國務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確提出,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條例規定,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條例,烈士遺屬除享受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對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符合條件可享受定期補助作出規定。條例明確,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