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社廳
政府組成部門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由原甘肅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整合組建的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09年6月24日正式成立運行,這也是甘肅省政府機構改革全面啟動以來第一個正式掛牌運行的政府組成部門。設立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甘肅省公務員局、甘肅省外國專家局同時掛牌。
周麗寧,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
席必澤,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朱學文,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緱維藩,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巡視員
劉誠,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麗萍,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傑,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一)划入的職責。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划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將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划給省商務廳。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加強全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撐體系,建立和健全符合甘肅實際的高層次人才及領軍人才的培養選拔、管理機制和制度。
2.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3.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4.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5.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促進全省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8.加強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職責,加大引進國外智力和項目的力度,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協調各級各類回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強化出國(境)培訓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技術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指導市州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省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擬訂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與創業政策,加強對全省勞務輸轉工作的指導,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製全省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負責職稱制度改革與深化工作,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制度;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管理與協調工作和各類高層次人才培養、選拔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甘(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來甘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留學人員來甘工作有關事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並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秘書、會務、機要、文書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工作,負責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提案、建議的辦理,承擔機關工作的督辦落實。
(二)政策法規處(新聞宣傳辦公室)。
組織起草相關法規草案和規章;開展本系統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政策法規彙編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政策宣傳、輿情監督和引導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編製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項目管理規劃;承擔信息項目和統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本廳專項經費的管理;承擔廳屬單位和甘肅行政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全省勞動保障目標考核工作;承擔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經費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省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甘就業管理政策。牽頭擬訂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省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審批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指導市州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省直機關及中央在甘有關單位軍轉安置和培訓工作,配合協調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工作安置;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落實完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省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省企業和社會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等級鑒定考核辦法;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管理、使用、引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國家和省上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境內自費留學人員就業指導與推薦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督促實施。
(九)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資格考試製度、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標準;負責全省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和正高級工程師的評審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制度;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省級事業單位和部屬駐蘭州地區事業單位從外地調配人員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等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對農村勞務輸轉工作的協調指導;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係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全省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辦國有企業員工的流動備案事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活福利和津貼補貼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綜合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工作並組織實施。
(十四)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全省企業職工離退休審批工作;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業調控、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及應急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和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人員醫療費統籌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支付範圍及結算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標準、規劃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組織開展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工作;承擔中央在甘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村幹部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整頓規範各項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擬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辦公室)。
擬定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申訴勞動、人事信訪事項。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
擬訂全省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監督檢查中央在甘、省屬國有企業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及重大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工資福利、考核獎懲、選拔任用、出國政審等工作;承辦甘肅行政學院處級幹部考察任用、人員調配和高級職稱申報工作;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三)留學回國人員和博士后工作處。
擬訂全省留學人員、博士后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負責全省留學回國人員、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全省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及科研資助等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境)外專業技術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招聘與管理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處。
負責來甘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外國專家及境外人員來甘工作認證許可事宜;負責企業和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國(境)外專家單位資格的審批;承辦政府對外國專家的獎勵事宜;負責全省翻譯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承辦相關國際和港澳台交流與合作事宜。負責機關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十五)引智項目管理處。
擬訂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負責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全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和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負責編製年度引智計劃;承擔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負責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管理及年度培訓計劃的編製。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另行設置。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機關行政編製16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副廳長兼省公務員局局長)、省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副廳級)、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56名(含省外國專家局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一)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製31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
(二)省公務員局的黨務、人事、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對外交流合作事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三)歸口管理甘肅行政學院。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