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里制度是農業文明國家形態及其政治體制賴以形成和發展的基礎。清人陸世儀說過: “治一國,必自治一鄉始;治一鄉,必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始”(《保甲書·廣存》)。
鄉里制度,就是指中國古代縣以下的各級基層
行政區劃的制度。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這是古代中國不同於中世紀西歐的地方。鄉里制度具有宗法性與行政性的高度整合,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一些特殊性。歷代鄉里制度都是以對全體鄉村居民進行什伍編製為起點,以“什伍相保”、“什伍連坐”為基本組織原則的。它是君主專制主義國家政權結構中原基層的行政單位,擁有按比戶口、宣布教化、督催賦稅、
攤派力役、維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職權,被稱為“治民之基”(《周書·蘇綽傳》)。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白鋼認為,中國鄉里制度大體以中唐為界分成 前後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
鄉官制,第二階段為職役制。
夏商周三代是中國鄉里制度的起源時期,自
秦漢以來,鄉里制度經過長期的演變逐步由鄉官制變成職役制,一直到明清兩代。歷朝歷代鄉里制度在名稱上、形式上雖有變革,但做為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態是一直沿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