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是行政區域劃分的簡稱,是國家為了進行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區域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徠一級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級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三級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
四級鄉級行政區,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
在原始社會,人們以原始群、血緣公社、氏族、部落、部落聯盟等組織為單位,進行生產、生活,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即所謂“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禮記·禮運篇》)。簡單地說,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會的人,需要在一定的地域空間上生存生活,並要與其他人打交道,為了能使大家平等和諧地共同生存下去,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和約束,而且還需要有人來執行這些規則和約束,即管理者。人類出現伊始,形成氏族社會,是按部落實行管理的,有親緣關係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也就是說,有一群人,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內、遵循一定的規則進行活動,有些人由於有身體或經驗方面的優勢而成為頭領。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剩餘產品日益增多,逐漸有了分工,分配也變得複雜起來,需要有人專門進行管理工作,這時人、地、管理者及規則已具備,開始有了行政區劃的雛形。隨著國家的產生,行政區劃漸漸明確和固定下來。
行政區劃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區別於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時顧及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歷 史傳統等多方面的因素。隨著現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因素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的政權,便於統治勞動人民,分化少數民 族。
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也有一定的歷史延續性。中國從秦代(公元前 221~前206)實行郡縣制以來,歷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並不太大。
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於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 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有人倡議改革行政區劃,提出了勻稱、精簡、協調等標準;有的還提出如何有利於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對公職人員進行管理等問題,但改革的實際措施很少。
某些國家在一級政權內部,為了實現某一單項職能的管理而劃分的區域,作為一種行政區劃,如美國行政區域的數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單職能的,包括學區、司法區和其他各種專區如消防區、水土保護區、住宅區、公路區等。
國家都是按地域劃分行政區。各國的行政區劃有不同的劃分和名稱。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劃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並考慮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各方面的因素。社會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通常根據以下原則:
①政治原則。促使國家機關密切聯繫人民群眾,便利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
②徠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
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繫、相互結合的。此外,也顧及歷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條件和國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有其明顯的階級性,但也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例如,中國從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統一國家並施行郡縣制以來,歷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並不太大。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也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
各朝行政區劃單位表
朝代 | 新出現的行政單位 | 具體行政區劃設置(粗體為城區單位) |
夏、商、周 | 州 | 州(諸侯國) |
春秋、戰國 | 縣、郡 | 諸侯國、縣(郡、邑) |
秦 | 郡的名目 內史 | 郡、縣、鄉、亭(里) |
漢 | 郡(國)、縣(侯國、邑、道)刺史部 《漢書 地理志》 《後漢書 郡國》 | 州、郡、縣、鄉、亭(里) |
東漢末年、三國 | 開始州、郡、縣三級制 | 州、郡、縣、鄉、亭(里) |
西晉 | 郡縣開始分等第 | 州、郡、縣、鄉、亭(里) |
東晉、南北朝 | 僑置政區:僑州、僑郡、僑縣 | 州、郡、縣、鄉、亭(里) |
隋 | 州(郡)縣二級制 | 州(郡)、縣、鄉、亭(里) |
唐 | 道、府的出現 節度使轄區(鎮) | 道、州\郡(府)、縣、鄉、里(保、鄰、 坊) |
五代十國 | 軍監 | 道、州(府)、縣、鄉、里(保、鄰、 坊) |
宋 | 路 | 路、州\軍(府)、縣、鄉、保(甲、 坊) |
遼、西夏、金 | ||
元 | 行省 | 行省、道 路(州、府)、縣、鄉、村(社、 坊) |
明 | 布政司 總督、巡撫轄區、市(村級)《明史 地理志》 | 省、道、府(州)、縣、鄉、村(圖、鎮、市、都、 廂) |
清 | 直隸州、廳 | 省、道、府(州)、縣、鄉、保(甲、牌、圖、鎮、市、都、 廂) |
清末以來,行政區劃變動頻繁。首先是拋出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這兩個《地方自治章程》雖然沒有實際推行開來,但對後世行政區劃調整的影響很大。清代以前,省(道、路)一直都是中央各部門派駐地方的監管機構。到清代順治以後,府州廳之上,基本上有總督、巡撫藩臬、道三層治理結構,府廳州縣之下還有巡檢司、鎮等治理結構。兩個《地方自治章程》實際上是把城鎮鄉推入了國家行政區劃系列。
民國初期,從廣州設「市」開始,一個「市」字走遍天下,上下通吃。首先是裁府州廳入縣,簡單的說,就是把府城、州城、廳治設市,並將府州廳全部打散改成縣;隨後是等級市制,將市分成特別市(直轄市)、省轄市和縣轄市,將鎮分為省轄鎮和縣轄鎮。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直接控制地區的前省會、主要的多國租界地基本上都成了特別市。
改革開放以後,各地逐步將地區行署改為市,逐步以「市(地級市)」之名恢復了傳統的府廳州-縣二級區劃(鄉鎮也逐漸合併,並逐步弱化),這既是對傳統的尊重,也是對現實的尊重。目前,面臨的問題主要是「市轄市」的不便,將來應該能夠通過「縣級市改區」來解決。
省級行政區:省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
地級行政區:地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
縣級行政區:市轄區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林區人民政府。
鄉級行政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民族鄉人民政府、蘇木人民政府、民族蘇木人民政府、區公所。
在中國省、縣、鄉三級的政府機關構成基本行政區政府機構。
①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撤銷、更名;
②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界線的變更,地區、盟、自治州、地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縣級市、市轄區、林區、特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係;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審批縣級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街道、蘇木、民族蘇木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省級行政區共34個,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共333個,包括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
縣級行政區共2844個,包括976個市轄區、395個縣級市、1302個縣、117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截止到2021年3月,已公布的數量)
鄉級行政區共38522個,包括8773個街道、21157個鎮、7847個鄉、962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1個縣轄區。(截止到2020年12月,民政部民政事業統計2020年4季度報表)
省級名稱 | 省級簡稱 | 行政中心 | 省級名稱 | 省級簡稱 | 行政中心 |
北京市 | 京 | 北京 | 天津市 | 津 | 天津 |
河北省 | 冀 | 石家莊 | 山西省 | 晉 | 太原 |
內蒙古自治區 | 內蒙古 | 呼和浩特 | 遼寧省 | 遼 | 瀋陽 |
吉林省 | 吉 | 長春 | 黑龍江省 | 黑 | 哈爾濱 |
上海市 | 滬 | 上海 | 江蘇省 | 蘇 | 南京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福建省 | 閩 | 福州 | 江西省 | 贛 | 南昌 |
山東省 | 魯 | 濟南 | 河南省 | 豫 | 鄭州 |
湖北省 | 鄂 | 武漢 | 湖南省 | 湘 | 長沙 |
廣東省 | 粵 | 廣州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桂 | 南寧 |
海南省 | 瓊 | 海口 | 重慶市 | 渝 | 重慶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 | 貴州省 | 黔、貴 | 貴陽 |
雲南省 | 滇、雲 | 昆明 | 西藏自治區 | 藏 | 拉薩 |
陝西省 | 陝、秦 | 西安 | 甘肅省 | 甘、隴 | 蘭州 |
青海省 | 青 | 西寧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寧 | 銀川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新 | 烏魯木齊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 | 香港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 | 澳門 | 台灣省 | 台 | 台北 |
縣級行政區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
市轄區——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大、區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縣級市——和市轄區、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平級的縣級行政區域,一般由地級行政區代管。
縣——始於春秋時代、已有兩千多年歷史,是中國基礎行政區域。下轄鄉、鎮。
自治縣——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旗——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縣級行政區域,是新中國成立后沿用的原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
自治旗——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相當於自治縣,僅在內蒙古自治區內)。
特區——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級行政區劃(現僅六枝特區)。
林區——縣級行政區劃(現僅神農架特區)。
鄉級行政區是地方三級行政單位,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
鎮——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規定了建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國家制定了新的建鎮標準,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鎮管村體制。
鄉——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隨著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的開展,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即“八二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鄉人大和鄉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
民族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級行政區域。
中共中央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行政區劃設置,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綜合承載和資源優化配置能力,實行扁平化管理,形成高效率組織體系。
都市圈,又稱都市區、大城市圈。都市圈是城市群內部以超大城市、特大城市或輻射帶動功能強的大城市為中心、以1小時通勤圈為基本範圍的城鎮化空間形態。輻射帶動功能強的大城市,通常指Ⅰ型大城市(中心城區300~500萬人),或輻射帶動功能強的Ⅱ型大城市(中心城區200~300萬人口)。
都市圈(都市區),中心城區人口應在300萬人以上(輻射帶動功能強的,不低於200萬人口),總人口應在1000萬以上(中心城區人口在200萬以上,才能以合理的稅費,提供較好的公共服務,否則服務不足或腐敗;中心城區人口在300萬以上,才能支撐較發達的公共交通業,比如地鐵和航空等)。
都市圈的合理半徑,以100~150公里為宜(半徑小於100公里,難於就近提供農產品和生態產品,也不利於廢棄物的就近消納和可持續發展等),最遠不宜大於200公里(中心城區與衛星城市,實現1小時通勤;中心城區與圈內鎮村,能當天來回,辦事方便)。
多個相鄰的都市圈組成城市群(或城市帶、大城市連綿區Megalopolis),城市群內大城市間的距離,以200~300公里為宜(小於200公里,難於就近提供農產品和生態產品,也不利於廢棄物的就近消納和交通暢通等,容易形成嚴重的城市群病),最遠不大於400公里(大於400公里,會造成大片被邊緣化、貧困化區域)。
我國是強行政國家,城市的行政地位極大地影響著城市的發展,省會和副省級以上城市有極顯著的行政優勢,造成現有中心城區人口大於300萬的城市均為省會或副省級以上城市;遠離省會或副省級以上城市區域,日益邊緣化、貧困化和各種矛盾的激化。
所以,現有省會150公里之外,如果有較大的區域(3萬平方公里以上)和較多人口(1000萬以上/容易培育300萬人口以上的中心城市),均應培育新的中心城市,將中心城市升級為副省級城市,並適時設立以中心城市為省會的新省級行政區;同時,建設以新省會為樞紐的交通幹線(尤其是“米”字型高鐵樞紐)、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等,實現全國都市的均衡合理分佈、增強全國城市體系中的重要節點城市,從根本上防止全國的人口只集聚在現有的省會或直轄市,使大城市病和大城市群病越來越嚴重(城市群內中心城市間的距離大於200公里,才能較好避免城市群病),同時存在大片被邊緣化區域越來越貧困、矛盾越來越激化(合理布局建設重要的節點都市圈,使各都市圈之間的距離不大於400公里,是防治邊緣化、貧困化、風險化的最佳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2018年11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國的行政區劃基本沿襲了民國時期的市制,包括直轄市(華北事務部直轄市)、大區直轄市、省轄市(專級市)和專轄市(縣級市)、專轄鎮(縣級鎮)、縣轄鎮(鄉級鎮)等。
至1956年撤銷大區之後,中央政府第一次全面直接管理整個國家(除台灣地區),民國時期推行的「市縣分立、省直管縣」帶來很大弊端。首先是直轄市的糧食問題,基於「地區自治」的原則,直轄市很難從一路之隔的鄰省調糧,於是乎各直轄市紛紛擴地,形成了市管縣的先例。到八十年代,各省主要的城市地區均實行了「市管縣」,因此八二年《憲法》將中國的行政區劃描述為「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憲法忽略了省派出機構「地區行署」和市轄區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也直接忽略了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以外其他市的市下區劃。
過去,由於交通不便,省直接管理縣有一定的困難,因此設置“行署”這個省政府派出機構,對縣直接管理。就是這樣,行署的個數很有限,權力也不大,對縣的管理更多的是為之協調以解決困難。
如今,交通已經極其方便,加上通信發達,尤其是網際網路的網上處理公文的能力,省直接管理縣已經是十分方便的事了,更應該嚴格按《憲法》的規定,省直接管理縣。過去,把由縣直接改為地級市,實際就是“省直管縣”,只是平白地增加了許多廳級幹部,而地級市為了能夠符合《憲法》,竟然不顧一切,把縣改成區,使自己成了“設區的市”,這些做法在地級市本身經濟實力不強的條件下,往往不是為縣域經濟輸血,而是搜刮縣域經濟的能力,不利於縣的發展,拉大了城鄉差距。
如果依然把地級市看成是一級政權,不是由縣人大會議直接選舉省人大代表,而是由地級市人大會議選舉省人大代表,在省與縣之間橫插了一級政權—地級市,這從根本上講是“違憲”的,實際就是對行政體制膨脹的妥協。
以省級行政區劃分的結果如下:
華北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華東地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台灣省
華中地區: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華南地區: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西南地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
西北地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備註:華中地區與華南地區又合稱中南地區,在中國政府網上是四大地理區劃)
以省級行政區劃分的結果如下:
東北地區(3個):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東部地區(11個):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台灣省
中部地區(6個):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部地區(12個):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一)
兩湖兩廣兩河山,
四江二寧福吉安。
雲貴川藏青甘陝,
新蒙瓊瑜北上天。
港澳特別行政區,
一國兩制譜新篇。
大陸台灣本一家,
企盼早日大團圓。
(二)
三北兩廣兩寧山,
五江川貴福吉安。
四南藏蒙青甘陝,
港澳重上天台灣。
(三)
兩湖兩廣兩河山,
五江雲貴福吉安。
川藏雙寧特甘陝,
三海內台北渝天。
(四)
兩湖兩廣兩河山,
五江二寧青陝甘,
雲貴西四北上天,
內重台海福吉安,
還有港澳好河山。
數字記憶法可用於記憶中國省份大概地理方位。
數字分為兩組:二三四五、二三四五六。
前者為:二個特別行政區,東北三省,四個直轄市,五個自治區;
後者為:西北二省(甘肅、青海),西南三省(雲南、貴州、四川),南方四省(廣東、海南、福建、台灣),黃河中下游五省(河南河北山東山西陝西),長江中下游六省(自西向東三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蘇)。
關於長江中下游六省,也可按長江南北分別排列為:湖北安徽江蘇,湖南江西浙江。
中國: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日本:1都、1道、2府、43縣
朝鮮:1個直轄市、2個特別市、9個道
韓國:1個特別市、1個特別道、6個廣域市、8個道、1個特別自治市
蒙古:首都和21個省
越南:58個省、5個直轄市
寮國:16個省、1個直轄市
柬埔寨:23個省、1個直轄市
緬甸:7個省、7個邦、聯邦區
泰國:76個府、1個府級直轄市
馬來西亞:13個州、3個聯邦直轄區
汶萊:4個區
新加坡:5個社區
印度尼西亞:首都特區、2個地方特區、30個省
東帝汶:13個地區
菲律賓:17個地區
印度:首都轄區、28個邦、6個聯合屬地
巴基斯坦:聯邦首都、4個省、1個地區、7個聯邦直轄部落專區
斯里蘭卡:9個省
馬爾地夫:19個行政環礁、2個市
尼泊爾:14個專區
孟加拉國:7個行政區
不丹:4個行政區
哈薩克:14州、2個直轄市
烏茲別克:12個州、1個自治共和國、1個直轄市
土庫曼:5個州、1個直轄市
吉爾吉斯斯坦:7個州、2個市
塔吉克:3個州、1個區、1個直轄市
阿富汗:34個省
伊朗:31個省
伊拉克:18個省
科威特:6個行政省
沙烏地阿拉伯:13個地區
巴林:5個省
卡達:10個區
阿聯酋:7個酋長國
阿曼:11個省
葉門:20個省、1個直轄市
約旦:12個省
敘利亞:13個省、1個直轄市
黎巴嫩:8個省
以色列:6個區
巴勒斯坦:13個省
土耳其:81個省
塞普勒斯:6個行政區
喬治亞:首都、9個大區、2個自治共和國
亞美尼亞:10個州、1個州級市
亞塞拜然:1個自治共和國、66個區、13個市級區
冰島:26個行政區
丹麥:5個大區
挪威:1個市、18個郡
瑞典:21個省
芬蘭:19個區
俄羅斯:21個共和國、46個州、9個邊疆區、2個聯邦直轄市、4個民族自治區、1個自治州
白俄羅斯:6個州和首都
愛沙尼亞:15個縣
拉脫維亞:9個直轄市、110個自治市
立陶宛:7個市、43個區、8個自治機構和2個療養區
烏克蘭:24個州、1個自治共和國、2個直轄市
摩爾多瓦:32個區、3個直轄市、2個地方行政區
波蘭:16個省
捷克:13個州和首都
斯洛伐克:8州
匈牙利:19個州和首都
德國:16個州
瑞士:26個州(其中6個州為半州)
列支敦斯登:11個區
奧地利:9個州
英國:4部分
愛爾蘭:29個郡、5個郡級市
法國:13個大區
摩納哥:10個區
荷蘭:12個省
比利時:10個省
盧森堡:3個省
義大利:20個大區
聖馬利諾:9個行政區
梵蒂岡:城市國家
馬爾他:68個地方市政委員會
西班牙:17個自治區、2個自治市
葡萄牙:18個大區、2個自治區
希臘:7個大行政區
安道爾:7個行政區
羅馬尼亞:41個縣、1個直轄市
保加利亞:28個大區
塞爾維亞:3個區域
黑山:21個行政區
阿爾巴尼亞:12個州
馬其頓:85個行政區
斯洛維尼亞:211個市級行政區
克羅埃西亞:20個省、1個省級直轄市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3個政治實體
埃及:27個省
利比亞:戰亂狀態、資料短缺
突尼西亞:24個省
阿爾及利亞:48個省
摩洛哥:19個大區
蘇丹:17個州
南蘇丹:10個州
衣索比亞:9個民族州、2個自治行政區
厄利垂亞:6個省
索馬利亞:18個州
吉布地:5個地區、1個市
肯亞:47個郡
烏干達:111個地區、1個市
坦尚尼亞:30個省
盧安達:4個省、1個市
蒲隆地:16個省、1個直轄市
茅利塔尼亞:13個省
馬里:8個大區、1首都區
布吉納法索:13個大區
塞內加爾:14個大區
甘比亞:5個區、2個市
維德角:22個市
幾內亞比索:8個省、1個自治區
幾內亞:7個行政區和首都
獅子山:3個省、1個區
賴比瑞亞:15個州
象牙海岸:12個行政區、2個自治行政區
迦納:10個省
多哥:5個經濟區
貝南:12個省
尼日:7個大區、1個大區級市
奈及利亞:36個州、1個聯邦首都區
查德:22個大區
中非:16個省、1個直轄市
喀麥隆:10個大區
赤道幾內亞:7個省
加彭:9個省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7個縣
剛果:12個省
民主剛果:10個省、1個直轄市
安哥拉:18個省
尚比亞:10個省
馬拉維:28個縣
莫三比克:10個省、1個直轄市
馬達加斯加:22個區
葛摩:3個自治島
塞席爾:25個行政區
模里西斯:4個大區、5個直轄市、3個屬地
納米比亞:14個行政區
波札那:10個市區、6個農村地區
辛巴威:10個省
南非:9個省
史瓦濟蘭:4個區
賴索托:10個行政區
加拿大:10個省、3個地區
美國:50個州、1個特區
墨西哥:31個州、1個聯邦區
瓜地馬拉:22個省
貝里斯:6個區
薩爾瓦多:14個省
宏都拉斯:18個省
尼加拉瓜:16個省、2個自治區
哥斯大黎加:7個省
巴拿馬:9個省、5個原著居民區
巴哈馬:31個區
古巴:15個省、1個特區
牙買加:14個區
海地:10個省
多米尼加:31個省、1個國家區
多米尼克:10個區
巴貝多:11個區
格瑞那達:6個區、1個屬地
聖露西亞:10個區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14個區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6個區
安地卡及巴布達:6個區、2個屬地
千里達托貝哥:9個郡、2個市、3個區、1個半自治行政區
哥倫比亞:32個省和首都區
委內瑞拉:21個州、2個邊疆地區、1個首都區、1個聯邦屬地
蓋亞那:10個區
蘇利南:9個大區、1個市
秘魯:25個大區、1個直屬區
厄瓜多:24個省
巴西:26個州、1個聯邦區
烏拉圭:19個省
巴拉圭:17個省、1個特別區
玻利維亞:9個省
智利:15個大區
阿根廷:23個省、1個聯邦首都區
澳大利亞:6個州、2個地區
紐西蘭:16個大區
巴布亞紐幾內亞:國家首都區、20個省、1個自治區
索羅門群島:9個省、1個首都直轄區
萬那杜:6省
庫克群島:10個島嶼委員會
紐埃:14個村
密克羅尼西亞:4個州
帛琉:16個州
諾魯:14個區
吉里巴斯:3個部分
吐瓦魯:9個環礁
斐濟:4個大行政區
湯加:5個行政區
薩摩亞:11個行政區
馬紹爾群島:24個自治區
(更新於2016年5月3日)
2018年11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