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為了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總則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主體,應當將企業年金基金與其固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嚴格區分,確保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分別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凈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五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及其運營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證券清算款、應收利息、買入返售證券、其他應收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等。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根據國家規定的投資範圍取得的國債、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其初始取得和後續估值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一)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價款作為其公允價值。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調整原賬麵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投資公允價值的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負債包括:應付證券清算款、應付受益人待遇、應付受託人管理費、應付託管人管理費、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應交稅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利息、應付傭金和其他應付款等。
第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處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適用的利率確定。
(二)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內按照買入返售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三)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估值日按照當日投資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定。
(四)投資處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賣出投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麵價值的差額確定。
(五)風險準備金補虧等其他收入,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交易費用、受託人管理費、託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和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諮詢機構、券商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受託人管理費、託管人管理費和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根據相關規定按實際計提的金額確定。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在融資期限內按照賣出回購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四)其他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凈資產,是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減去負債后的餘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將當期各項收入和費用結轉至凈資產。
凈資產應當分別企業和職工個人設置賬戶,根據企業年金計劃按期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各賬戶。
第十三條 凈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取的繳費,按照收到的金額增加凈資產。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應付的金額減少凈資產。
(三)因職工調入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入金額,增加凈資產。
(四)因職工調離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出金額,減少凈資產。
列報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註。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
第十六條 資產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貨幣資金;
(二)應收證券清算款;
(三)應收利息;
(四)買入返售證券;
(五)其他應收款;
(六)債券投資;
(七)基金投資;
(八)股票投資;
(九)其他投資;
(十)其他資產。
第十七條 負債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應付證券清算款;
(二)應付受益人待遇;
(三)應付受託人管理費;
(四)應付託管人管理費;
(五)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六)應交稅金;
(七)賣出回購證券款;
(八)應付利息;
(九)應付傭金;
(十)其他應付款。
第十八條 凈資產類項目列示企業年金基金凈值。
第十九條 凈資產變動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一定會計期間的凈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凈資產。
(二)本期凈資產增加數,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業繳費、收取職工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轉入。
(三)本期凈資產減少數,包括本期費用、支付受益人待遇、個人賬戶轉出。
(四)期末凈資產。
第二十條 附註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及重大變化。
(二)投資種類、金額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三)各類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資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附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