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農業集體化

蘇聯農業集體化

蘇聯農業集體化(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 in the Soviet Union):前蘇聯通過合作社把個體的小農經濟改造成為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過程。1929-1933年前蘇聯大規模開展了將個體小農私有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大集體經濟的運動。為適應社會主義工業化發展的要求,1928年11月,聯共(布)中央全會決定加快農業集體化步伐。到1937年,超過百分之九十的農戶參加了集體農莊。農業集體化消滅了富農階級,為農業機械化、現代化開闢了道路,但其中出現的強迫命令現象,也造成了不良影響和後果。

引導農民走向集體經濟


俄國十月革命勝利以後,列寧依據K.馬克思、F.恩格斯關於不能用力剝奪小農,必須通過示範和提供社會幫助把個體農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佔有變為合作的生產和佔有的思想,制訂了農村社會主義改造和通過合作社吸收農民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計劃。1918年1月通過的《土地社會主義化》法令,提出在農業中發展集體經濟的任務。1923年1月,列寧發表了《論合作制》一文,從理論上論證了合作社的性質,具體地規定了改造小農經濟的途徑。

集體農莊的初期形式

初期,前蘇聯的集體農莊有三種形式:①農業公社。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公有,實行“按需分配”,實際上是平均分配。②共耕社。社員在播種、中耕、收穫時共同勞動,生產資料(除土地外)仍歸社員私有。③農業勞動組合。基本生產資料為集體所有(土地屬國家所有,但撥給農業勞動組合永久使用),加入勞動組合的成員從事集體勞動,實行按勞分配,同時允許農民保留一定數量的宅旁園地,經營家庭副業。但直到全盤集體化運動前夕,蘇聯的集體農業仍為數甚少。據統計,1929年7月,蘇聯有各種形式的集體農莊57000個,參加農戶只佔農戶總數的3.9%,在各種形式中,共耕社佔60.2%,農業勞動組合佔33.6%,農業公社佔6.2%。

全盤集體化

20年代後期,前蘇聯隨著社會主義工業化方針的實施,開展了大規模經濟建設,工業迅速發展,城市人口激增,建立在個體勞動基礎上的、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越來越不適應工業化發展的需要,1926年以後,出現了糧食危機。為了解決這一矛盾,1927年12月2日召開的聯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作出了儘快發展農業集體化的決議。1929年11月聯共(布)中央決定加快農業集體化的速度,向各州提出了全盤集體化的任務。隨後,對各類地區規定了完成集體化的期限:主要產糧地區(北高加索伏爾加河中下游),要求在1931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產糧區(烏克蘭、中央黑土區、西伯利亞、烏拉爾、哈薩克),要求1932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地區(中央非黑土地帶、白俄羅斯、中亞、南高加索),則要求在1933年末基本完成。於是集體化速度大大加快了。1929年10月,參加集體農莊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7.6%,1930年為23.6%,1931年為52.7%,1932年為61.5%,1933年為65.6%,1934年達71.4%。蘇聯在1934年宣布農業集體化基本實現。
[20年代末前蘇聯個體農戶申請加入集體農莊]

集體化的政策

在全盤集體化運動中,前蘇聯實行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消滅富農的政策。規定沒收富農財產,轉為集體農莊公積金,作為貧僱農入庄費(共約4億盧布),並把富農驅逐出本區、州(邊疆區),不準加入集體農莊。前蘇聯農業集體化是在激烈的階級鬥爭中實現的,在全盤集體化運動期間,富農殺害牲畜、縱火、暗殺、組織動等等破壞活動屢見不鮮。
為了促使集體化運動開展,前蘇聯在分配土地,供應機器和拖拉機、種子,減輕賦稅,發放貸款等方面,給予集體農莊以優待。從1929年起,蘇聯建立機器拖拉機站,從組織上、物質技術上幫助集體農莊鞏固和發展。
前蘇聯通過農業集體化把廣大勞動農民引上了社會主義道路,在農村確立了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統治地位。蘇聯的農業集體化是在缺乏可資借鑒的歷史經驗的情況下實現的,曾走過一些彎路。例如,要求過急,強迫命令,出現違反自願原則、侵犯中農利益的過火行為;對富農不給出路;在開展全盤集體化運動時確定農業勞動組合是集體農莊的基本形式,組織形式比較單一,等等。因此,在全盤集體化期間曾經出現了農業生產嚴重下降的情況,在此期間,農業總產值下降了23%,其中牲畜頭數減少了50%。

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教訓


蘇聯十月革命后曾經歷了一個短暫的“戰時共產主義”時期,政府對工業實施監督,實施勞動義務制以及糧食貿易壟斷和餘糧收集制,在農村組織“公社”及其他集體農莊。1921年後又開始實行“新經濟政策”,以醫治戰爭帶來的創傷;以糧食稅取代餘糧收集制,同時著手恢復工農業生產。當時有些反對意見認為,這是從戰時共產主義倒退了一步。為此,列寧不久后就聲言“退卻”已經結束,並提出口號要“準備向私人經濟的資本實行進攻”。這表明新經濟政策只是一種暫時過渡,一旦時機成熟,就會發動社會主義的“正面進攻”,把“新經濟政策的俄羅斯變成社會主義的俄羅斯”。於是在1929年左右就開始國家的工業化和農業的全盤集體化。
前聯處理農業經濟體制的做法對中共建國后的農村政策選擇確實具有巨大的示範作用。下面從幾個方面來介紹蘇聯的農業集體化道路,並適當地與中國的情況作某些比較,以分析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教訓對中國的影響。
前蘇聯“十月革命”過了11年之後,經濟仍然走不出“恢復時期”,工業剛超過一次大戰前的水平,農業則還低於戰前水平,社會中充滿了各種矛盾,黨內派系鬥爭激烈。當時蘇聯的農業總產量雖比布爾什維克建立政權之初有所提高,但商品率即“上市量”卻有所減少,農產品在出口中的比重從戰前的73.7%下降到1928年的46%;在國家進口機械和各種原料主要依賴農產品出口的情況下,工業建設的目標嚴重受阻;在農產品出口減少的同時,城市和工業中心地區糧食供應不足的現象日趨嚴重,這使“五年計劃”的主要支柱有垮台的危險。斯大林於1928年決定加速農業集體化,其實是力圖從這種經濟困境中解脫出來的手段。但當農業集體化完成後,蘇聯卻把當初的這種真實意圖遮掩起來,而聲稱這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必然做法。後來中共完全接受了這一觀點。
俄共(布爾什維克)是個城市“無產階級”的政黨,十月革命走的是一條先佔領城市再佔領鄉村的道路,俄共向來對農民不信任。在1917年的革命中,沒收了地主及皇室、教會的土地重新分配,並在1918年夏的第二次土地重分中又沒收了舊式富農的多餘土地,相當於完成了“土地改革”。雖然布爾什維克出於政治考慮,為了爭取農民在內戰中對自己的支持而承認農民的土地私有權,但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列寧即指出,農村在革命後會更加小資產階級化,這種農民“在地主和資本家被擊潰並被放逐以後,是能夠向無產階級的政治上的專政挑戰的唯一殘存的獨立階級”。以下兩段話則更為著名:“小生產是經常地、每日每時地、自發地和大批地產生著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列寧)“能不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把蘇維埃政權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建立在兩個不同的基礎上,就是說,建立在最巨大最統一的社會主義工業基礎上和最分散最落後的農民小商品經濟基礎上呢?不,不能。”(斯大林)顯然,對蘇共而言,農村集體化不僅僅是為了“工業化”,而且也是為了打擊個體農民、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治需要。中共與俄共本來有很大不同,與鄉間的農民有密切聯繫,是以“農村包圍城市”取得政權的,若效法俄共推行農業集體化,勢必嚴重傷害黨在農村的社會基礎。
在農業集體化運動之前,蘇聯曾出現過3種試驗型集體農莊,即“公社”、“共耕社”和“勞動組合”(很像是中國的“人民公社”、“互助組”和“合作社”)。早先,蘇共鼓勵建立的形式是“公社”(一切歸社員公有,連伙食也由公社供給),而農民卻寧肯選擇另一種形式“共耕社”(家畜以至土地、耕畜等都不需集體化);由於“公社”要依靠政府補貼、“共耕社”也不利於農產品的抽取,所以蘇共後來改為支持“勞動組合”,這種形式遂成為集體農莊的主要形式(當然是配合著某種特定的收購和分配製度);但農業集體化運動之前的數年內它的發展始終處於停滯狀態,至1928年參加集體農莊的農戶只佔農戶總數的1.7%。
蘇聯自1929年開始強行推動農業集體化運動,這一運動遭到了農民強烈的反抗,大批生產資料被毀,例如,在統計數據相對可靠一些的家畜數量方面,集體化過程中三分之二的馬匹、五分之四的牛、六分之五的豬和八成五的羊都失蹤了。因此,蘇共採取了極其殘酷的強制、甚至武力手段來剝奪所有富裕的和不願集體化的農民,在這一運動中有數百萬農民被處死或驅趕出家園、其財產則被沒收;運動也造成農業生產的急劇下降,農業產量在30年代初期降低了30%以上,農村因此出現了嚴重的飢荒,僅在1932年至1933年期間就有數百萬農民被活活餓死。蘇聯的農業集體化不僅是自上而下強加給農民的,而且實際上是依靠近於“國內戰爭”的手段和“大飢荒”才把農民“征服”了的。雖然農村集體化的目標最後是實現了,但農業產量卻多年下降,直到1938年才略微超過1928年的水平(仍未恢復到戰前水平)。
集體農莊唯一的“成就”就是在農產品的徵集或所謂“收購”上達到了預期目標。與集體化運動同時發展形成的收購制度規定,集體農莊首先要滿足國家的交售任務(當然是低價的),並規定農業的種植計劃;在這些方面農莊本身沒有自決權,農民所有的人力和財產實際上都被國家徵用了。其結果是,在農產品總產量下降的情況下,其“上市量”卻增加了4倍以上有學者指出:“假如集體農莊可以保留它們的全部收入用來報酬成員的勞動,是否可能適當地組織集體農莊的勞動隊伍還有疑問。當國家拿走這種收入中最大的一部份時,失敗是必然的。”可惜的是,這樣的集體化竟然成了中國的榜樣。
需要指出的是,前蘇聯和中國的經濟傳統也就是集體化的背景和所針對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傳統的中國是個典型的小農經濟社會,生產效率很高。而俄國近代史上實行的卻是一種村社制度,土地定期重分,三圃輪休,使用效率低下;再加上地廣人稀,基本上還停留在粗放耕作的自然經濟階段。十月革命以前俄國農村雖然出現了脫離村社而獨立生產的傾向,但這種傾向直到1906年斯托雷平改革時期才得到政府的鼓勵和法律的承認。十月革命勝利后直到集體化之前,個體農戶仍僅占極少數(例如俄羅斯統計中有95%的土地仍為村社所有)。如果把俄國和傳統的中國同稱為“封建制度”,顯然會造成極大的誤解;同樣地,也很難把這種小農稱之為“資本主義”,因為這在俄國雖是晚近的現象,在中國已有了二三千年的歷史。如果把這稱為同類的歷史現象,那麼它的發生在中國就要比俄國早得多。顯然,俄國的傳統和中國的傳統是完全不一樣的,前蘇聯的集體化所要解決的問題也與中國大不相同,它提出有效的組織、機械化的耕作,是有所指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內核。從某種角度來看,在俄國特殊的背景下產生的解決俄國農業特定問題的模式,又怎麼可以不加分析地照搬到中國呢?可惜,僵硬的意識形態把對所有這些客觀問題的思考都剿滅了,中國為此深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