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則區別說

法則區別說

法則區別說是13世紀左右義大利著名註釋法學家巴托魯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創立的。該學說從法則自身的性質入手將所有法則分為"物的法則"、"人的法則" 和"混合法則"。

介紹


法則區別說是13世紀左右義大利著名註釋法學家巴托魯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創立的。該學說從法則自身的性質入手將所有法則分為"物的法則"、"人的法則"和"混合法則"。"物法"是屬地的,其適用範圍是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物:"人法"是屬人的,它不但應用於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屬民,而且在它的屬民到了別的主權者管轄領土內時,也一樣適用:"混合法則"是涉及行為的法則,適用於法則制定者領土內訂立的契約,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在巴托魯斯的基礎上以法國法學家杜摩蘭為代表的法國法則區別說,提出在契約關係中應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那一習慣的主張,即“意思自治”原則,其影響綿延至今且適用對象日愈拓展。法則區別說是國際私法的第一種形態的學說,通說認為法則區別是國際私法產生的標誌。法則區別說後來在歐洲傳播,形成了“法則區別說時代”——主要有義大利,法國,紐西蘭等國不同的法則區別說。

正文


綜述

13~18世紀,為國際私法的發展奠基的學說。這一學派以法則、而不是以法律關係作為研究的出發點,將法則區別為不同的種類而分別決定其適用的範圍。有的將法則兩分,即分為關於人的法則和關於物的法則;有的將法則三分,即分為關於人的法則、物的法則和關於人與物的混合法則,從而決定它們的適用範圍。這一學說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兩者區別說

(13~15世紀) 13世紀中葉以後,為義大利後期註釋法學者(見註釋法學派)創始,由後來法國法學者繼承和發展。中古時代,羅馬法在義大利仍然是普通法。11世紀起,特別是義大利北部的各個獨立的城市國家,如熱那亞、比薩米蘭博洛尼亞威尼斯佛羅倫薩、帕爾馬、錫耶納阿馬爾菲等,都編纂了自己的法典。由於這些城市間以及它們與敘利亞、阿拉伯、西班牙和法國南部間商業發展繁盛,人民往來密切,涉外民、商事案件自然時常發生,國際私法問題也隨著發生。當時羅馬法的研究正在義大利復興,其研究中心博洛尼亞(一譯波倫亞)大學的註釋法學者開始研究法則抵觸問題,影響了法國中部的羅馬法學者,形成了意-法法則區別說,由義大利巴爾多魯(1314~1357)集其大成。他認為關於物的法則適用於在制定該法則的城市國家域內的一切不動產,但不適用於域外。關於人的法則適用於制定該法則的城市國家的居民,包括域外居民,而不適用於域內非居民。但如這種法則是“可以嫌惡的”,例如禁止女子繼承遺產的法則,在域外居民中也不能得到適用。後來巴爾多(1327~1400)繼承並發展了巴爾多魯的學說。

法國區別說

16世紀,法國產生了兩個傑出的法則區別說學者迪穆蘭(1500~1566)和阿讓特雷(1519~1590)。
法則區別說
法則區別說
迪穆蘭把巴爾多魯的學說加以發展,是國際私法中當事人意 思自治說的創始者。他把法則分為:①關於程序或行為方式的法則,只能適用場所支配行為的原則,即只能適用行為地的法則。②關於法律關係的實質(或權利的內容)的法則,又應區分為兩種:一是不問當事人的意思怎樣必須適用的法則,這種法則可以再區分為物的法則和人的法則兩個分支;二是以當事人雙方意欲使之適用為條件;這種法則與其認為具有法律的性質,不如認為具有默示契約的性質;而且由於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而適用的這種法則,其效力及於不論存在於何地的物。這就是所謂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阿讓特雷提出,主權的界限即管轄的界限,主權只能在境內行使,法則的效力也只能及於境內。在原則上,法則是屬地的。根據這個原則,凡有關土地的事項,即有關不動產或其繼承問題,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關於人的法則可以適用於域外。意-法的法則區別說已有動產從人的原則,但是阿讓特雷主張混合法則在其適用範圍上應與物的法則相同。他的學說對於當時的法國很少影響,但影響17世紀的荷蘭學者,助成了荷蘭的法則區別說。荷蘭的法則區別說傳至蘇格蘭,從蘇格蘭更傳至英格蘭,另一方面並傳至北美,從而造成了現代英、美的屬地主義的國際私法。

荷蘭區別說

17世紀初,荷蘭剛剛獨立,同外國的商業關係也日趨發展。在這兩個因素影響下,荷蘭國際私法學者接受了阿讓特雷的學說,而予以重要的發展。
荷蘭法則區別說的創立者是保羅·伍特(1619 ~ 1677)和其子約翰·伍特(1647~1714),以及許貝爾(1636~1694)。許貝爾在其《市民法論》的《各國各種法律的抵觸》一章中,闡述了他著名的解決法律抵觸的三個原則:①每一國家的法律在其領土的界限內有其效力,並拘束其全體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並無效力。②在一國領土界限內的一切人,不論是定居在該領土的界限內,或只是暫時居留的,都應視為該國的居民。③各國的統治者,由於禮讓,使每一民族的法律在適用於其領土的界限內以後,在不論何地都保持其效力,但以其他國家或其市民不因此而使其權力或權利遭受損害為條件。
荷蘭法則區別說的貢獻主要在於上述三個原則。它們形成了英、美國際私法的基石,並重申於1834年美國國際私法學者J.斯托里的《法律抵觸論》這部名著中。

對國際的影響

在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歐洲出現了四部法典: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1794年的《普魯士國家的普通邦法》、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這四部法典都深受法則區別說的影響。這裡以《法國民法典》為例,該法典第3條規定:
“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居住於域內的一切人。
“不動產即使是外國人所有,仍依法國法。
“關於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支配法國人,即使他們居住於外國亦同。”
這些規定恰似法則區別說的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