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督察局

上海督察局

上海督察局全稱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是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負責對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寧波市和廈門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一)據督察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研究擬訂督察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
(四)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
(五)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以及由省級、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依
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報告或提出糾正意見;
(六)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報國家土地總督察,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監督檢查,督促督察範圍內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
(七)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
(八)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製


人員編製:4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督察專員5名,處長(主任)8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其他工作人員18名。

內設機構


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設置8個處(室),分別是: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內部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文電處理、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人事、財務、資產、黨群、紀檢等工作;負責有關事務的協調、聯絡和服務工作。
人員編製: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
人員4名。
(二)調研處
組織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制度建設和有關綜合性材料的研究起草工作;負責土地督察工作有關數據資料的綜合統計和匯總;負責土地督察工作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報等工作;負責編輯相關土地督察工作簡報。
人員編製: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審核處
負責對督察範圍內有關土地審批事項審查意見報局長簽批前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負責對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和結束整改建議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負責所有以局名義向外或向上發出的有關文書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承擔局內其他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人員編製: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督察一室
負責對上海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上海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上海市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文件,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上海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適時對上海市進行巡視和督察;
(五)督察二室
負責對浙江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浙江省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浙江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文件,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浙江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適時對浙江省進行巡視和督察;
(六)督察三室
負責對福建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福建省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福建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文件,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福建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適時對福建省進行巡視和督察;
(七)督察四室
負責對寧波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寧波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權寧波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寧波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適時對寧波市進行巡視和督察;
(八)督察五室
負責對廈門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廈門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權廈門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廈門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廈門市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其他事項


(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和督察專員組成;
(二)督察專員對局長負責,並對其督察的省和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負直接責任;
(三)各督察室對分管的督察專員負責;
(四)局後勤服務工作實行社會化管理;
(五)局黨組的設置和工作規則,以及機關黨群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