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著郵件
無著郵件
無法投遞給收件人,同時又無法退回給寄收件人的郵件。
1、無著郵件必須由指定機構集中開拆;
2、無著郵件必須由雙人會同開拆;
3、拆出的無著郵件,應按平常、給據郵件分別登入“接收無著平常郵件登記簿(郵1418)”和“接收無著給據郵件登記簿(郵1420)”。
4、無著郵件的保管期限,從收到無著郵件之日起,平常郵件為10天,給據郵件為一年,特快郵件為3個月。
無著郵件保管期滿后,應報局主管領導審批作如下處理:
1、平掛信件一律銷毀。
2、其它物品能夠變賣的,交當地相關部門收購,價款上交國庫,不能變賣的,按如下辦法辦理:(1)存款單、存摺、支票及其它有價證券,寄往發行這些證券的機構處理。(2)金銀飾品,向當地銀行兌換成現金後上繳國庫。(3)本國貨幣一律上繳國庫,外國貨幣向當地銀行兌換人民幣後上繳國庫。(4)國內現行有效郵票,交當地郵局出售,價款上繳國庫;其它郵票寄本省郵資票品部門處理。(5)戶口遷移證、護照和其它各種證書、證件等送發證機構處理;(6)其它不能變賣的物品,根據具體情況妥為處理。
三、無著郵件開拆出的內件在轉送相關部門處理時,應填寫“寄送無著郵件內件清單(郵1417)”一式兩份,一份留底,一份隨物品寄送。
四、無著郵件開拆處理的情況,應當在相關接收登記簿上詳細登記,從平常印刷品和盲人讀物中拆出的物品,還要另用“無著平常郵件拆出物品處理登記簿(郵1419)”依式登記。
五、無著郵件在保管期間遇寄件人申請退回時,應當予以退回。除在相關接收登記簿內作相應的登記外,其寄退手續與一般規定手續相同。但包裹退回費按原投遞局至收寄局的郵費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