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法
軟法
概述
軟法(soft law),是指那些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範。軟法是相對於硬法(hard law)而言的,後者是指那些能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範。
大致說來,軟法規範主要有4類形態:一是國家立法中的指導性、號召性、激勵性、宣示性等非強制性規範,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此類規範約佔1/5;二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的法規範,它們通常屬於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非強制性規範;三是政治組織創製的各種自律規範;四是社會共同體創製的各類自治規範。
軟法研究者認為,法作為一種社會關係的調節器,應當區分各種社會關係秩序化的難易程度選擇強弱有別的規範去調整,濫用國家強制不但會浪費法治資源,還會損及法律之治的正當性。建設法治國家,特別是法治社會,要倚重軟法之治,現代法治應當尋求更多協商、可以運用更少強制、能夠實現更高自由。事實上,伴隨著公共治理的崛起,軟法與硬法正在發展成為現代法的兩種基本表現形式,法正在從傳統的單一的硬法結構朝著軟硬並重、剛柔相濟的混合法模式轉變。
理解和接受軟法概念,是以反思和修正“法”概念的傳統定義為前提的。傳統的“法”的定義主要包括“體現國家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三個方面。要順應公共治理的需要,就得對“法”的定義作作相應修正,其中,就法所體現的公意而言,要將其由國家意志拓展為公共意志,包括政治組織和社會共同體的意志;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將國家認可由直接認可和明示拓展至間接認可和默示;就法的實施方式而言,將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修正為依靠公共強制力(包括國家強制力與社會強制力)與自願服從兩種類型。經過這種修正, “法是體現公共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公共強制或自律機制保證實施的規範體系”。
軟法研究者認為,提倡軟法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一則,在數量上,軟法規範遠遠超過硬法規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到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再到政治組織自律規範和社會共同體自治規範,呈現為金字塔型,硬法規範主要集中在塔尖部分;換一個比方,硬法規範只是軟法規範“汪洋大海”中的幾座“孤島”。二則,在功能上,軟法規範在矯正硬法失靈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填補硬法空白、彌補硬法不足、豐富硬法細節等方式大大拓展法治化疆域。
軟法研究者提醒:強調軟法之治不可或缺,不能被曲解為硬法之治不再重要。法治化需要的是軟硬並舉、“一元多樣的混合法”。這固然不再純粹,但更加理性。
最近幾年,軟法研究正在逐步成為法學研究的一個熱點。2005年底,北京大學率先成立 軟法研究中心,羅豪才教授擔任中心名譽主任,姜明安教授、宋功德教授分別擔任中心主任和執行主任。該中心聘請了近40位兼職研究員。自2005年至今,該中心已完成了“軟法與公共治理”等重大研究項目,先後出版了《軟法與公共治理》、《軟法與協商民主》、《軟法的理論與實踐》等文集,並於2009年出版了中外第一本軟法專著《軟法亦法》,在法學界受到高度關注。
“軟法”也有“硬主張”
羊城晚報訊 記者金璐報道:《深圳經濟特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條例》,已於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於沒有單獨將法律責任作為一章,該法被不少人看做“軟法”。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稱,“軟法”不軟,法律責任都被分佈在各個章節之中。
法律責任分散在各個章節
《深圳經濟特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條例》被不少人稱為“軟法”。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則表示,“軟法”有宣示、促進功能,但是“軟法”不軟,雖無專章撰寫法律責任,但法律責任被分散在各章節之中。
記者發現,在《條例》規劃指導一章便明確規定,凡屬深圳產業導向目錄中禁止類的產業,要禁止投資新建項目;現有生產能力在規定的淘汰期限內的,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責令其停產或關閉。
此類法律責任在《條例》中確實不少,如《條例》還要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后經過驗收不符合能源、水資源和土地資源消耗限額標準的,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處理等。
“白皮書”必須每年公布
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的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專項立法,而《條例》則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的基本法規,也為今後政府進一步出台規章政策提供依據。
《條例》的落實,需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因此《條例》首先規定,市政府應當每年發布《深圳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白皮書》,向全社會公布深圳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要內容與工作、成效與經驗、存在問題及原因、對策與措施等,引導市場主體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並接受社會監督;其次,《條例》要求市政府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專項工作彙報。
此外,《條例》要求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規則、計劃、辦法的有27項,且要求要在《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製定。
率先協調城市及土地規劃
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在實際制定和落實工作中存在著三規不統一、不協調的情形,常常發生由於土地問題致使政府投資項目進展緩慢、重點項目難以落地等情況。
《條例》率先制定“三規協調統一”的制度,要求市政府按照三規協調的改革要求,依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遵循城市區域功能合理的原則,科學編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促進城市空間的內涵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