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是國務院於2004年1月9日發布的文件。

分為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完善政策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強化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五部分23條。

發布背景


安全生產關係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得到加強;對重點行業和領域集中開展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生產經營秩序和安全生產條件有所改善,安全生產狀況總體上趨於穩定好轉。但是,目前全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煤礦、道路交通運輸、建築等領域傷亡事故多發的狀況尚未根本扭轉;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保障體系和機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意識不強,責任不落實,投入不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隊伍建設以及監管工作亟待加強。

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1、
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基本任務,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本要求。我國目前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必須付出持續不懈的努力。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從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現實緊迫性,動員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全力推進。
2、
指導思想。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大力推進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制和執法隊伍“三項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產技術,努力實現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3、
奮鬥目標。到2007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築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髮狀況得到扭轉,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運輸萬車死亡率等指標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規範完善的 安全生產法 治秩序,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力爭到2020年,我國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死亡率、十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4、
加強產業政策的引導。制定和完善產業政策,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技術落後、浪費資源和環境污染嚴重的工藝技術、裝備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措施,積極發展跨區域、跨行業經營的大公司、大集團和大型生產供應基地,提高有安全生產保障企業的生產能力。
5、
加大政府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運用長期建設國債和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支持大中型國有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視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並積極支持企業安全技術改造,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地方政府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
6、
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堅持把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整頓和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持續不懈地抓下去。繼續關閉取締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礦小廠、經營網點,遏制低水平重複建設。開展公路貨車超限超載治理,保障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與依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制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結合起來,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7、
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制。對 《安全生產法》 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要抓緊制定配套法規規章。認真做好各項安全生產技術規範、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 《安全生產法》 配套實施辦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力度,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增強全民安全生產法制觀念。
8、
建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全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儘快建立國家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加強區域性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產安全預警機制。
9、
加強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開發。加強安全生產科學學科建設,積極發展安全生產普通高等教育,培養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產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安全生產科研資源,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建立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安全生產信息統計的準確性、科學性和權威性。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的生產安全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
三、強化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0、
依法加強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安全保障的各項法律法規。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 《安全生產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積極採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積極採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風險評估、安全評價等方法,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11、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制定和頒布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和安全生產質量工作標準,在全國所有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等企業普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企業生產流程的各環節、各崗位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質量責任制。生產經營活動和行為,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範的要求,做到規範化和標準化。
12、
搞好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整合培訓資源,完善培訓網路,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培訓質量。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其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經營管理人員、重要工種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規範的安全生產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任職、考核制度。
13、
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為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借鑒煤礦提取安全費用的經驗,在條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要根據地區和行業的特點,分別確定提取標準,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14、
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同時,依據 《安全生產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向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進一步提高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建立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制。
四、完善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5、
加強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 《安全生產法》 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充實必要的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權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監察體制,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察隊伍建設和監察執法工作。
16、
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要制訂全國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建立全國和分省(區、市)的控制指標體系,對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從2004年起,國家向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下達年度安全生產各項控制指標,並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考核。對各省(區、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通過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告、簡報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7、
建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把安全生產納入國家行政許可的範圍,在各行業的行政許可制度中,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開辦企業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生產經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對未通過“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企業不準開工投產。
18、
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各地區可結合實際,依法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具體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
19、
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執法。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要增強執法意識,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組織開展好企業安全評估,搞好分類指導和重點監管。對嚴重忽視安全生產的企業及其負責人或業主,要依法加大行政執法和經濟處罰的力度。認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20、
加強對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小企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各地要高度重視小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從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堅持寓監督管理於服務之中,積極為小企業提供安全技術、人才、政策諮詢等方面的服務,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幫助小企業搞好安全生產。要重視解決小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問題,對鄉鎮及個體煤礦,要嚴格監督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費用。
五、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21、
認真落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作為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逐級抓好落實。特別要加強縣鄉兩級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對地方領導幹部的安全知識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執法業務培訓。國家組織對市(地)、縣(市)兩級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幹部進行培訓;各省(區、市)要對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人,分期分批進行執法能力培訓。依法嚴肅查處事故責任,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或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地方政府、企業領導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責任。嚴厲懲治安全生產領域的腐敗現象和黑惡勢力。
22、
構建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部署、督促和檢查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大力支持並幫助解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積極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能。各級工會、共青團組織要圍繞安全生產,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充分發揮各類協會、學會、中心等中介機構和社團組織的作用,構建信息、法律、技術裝備、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強化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豐富全國“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等活動內容,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23、
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氣等方面的識災和防災能力。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群眾依法自我安全保護的意識。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推進安全生產理論、監管體制和機制、監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創新,不斷增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努力開創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面,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說明


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7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公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代替1963年3月3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