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經紀人

股票經紀人

股票經紀人亦作:證券經紀人。英語為:stock broker;financial consultant;portfolio salesman;securities salesperson。為投資者提供股票、債券交易服務的個人或機構。經紀人以賺取傭金為目的,他們進行的大部分交易為代理業務

在中國,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證券經紀業務的主體為證券經紀人。

經紀人分類


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繫,其職責在於接受顧客的委託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並在買賣成交後向委託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兩美元經紀人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託,而只受傭金經紀人的委託,從事證券買賣。
債券經紀人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經紀人的職責


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戶的委託,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入客戶指令,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並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傭金)。

法律地位


法人資格
在國外某些國家,證券經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我國,證券經紀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只能是證券公司。這些證券公司必須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符合規定的法定條件。因此,我國的證券經紀人不能由自然人擔任,它必須是法人。法人是被法律賦予民事的權利、義務和能力,擁有必要的財產,並設有章程和管理機構的組織。
客戶與經紀人的關係
在股票投資於交易活動中,客戶與經紀人是相互依賴的關係,主要表現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權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客戶作為授權人,經紀人作為代理人,經紀人必須為客戶著 想,為其利益提供幫助。經紀人所得收益為傭金。
(2)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係。這是在保證金信用交易中客戶與經紀人之間關係的表現。客 戶在保證金交易方式下購買股票時,僅支付保證金若干,不足之數向經紀人借款。不管該項借 款是由經紀人貸出或由商業銀行墊付,這時的經紀人均為債權人,客戶均為債務人。
(3)是抵押關係。客戶在需要款項時,須持股票向經紀人作抵押借款,客戶為抵押人,經紀 人為被抵押人,等以後股票售出時,經紀人可從其款項中扣除借款數目。在經紀人本身無力貸 款的情況下,可以客戶的股票向商業銀行再抵押。
(4)是信託關係。客戶將金錢和證券交由經紀人保存,經紀人為客戶的准信託人。經紀人在 信託關係中不得使用客戶的財產為自身謀利。客戶若想從事股票買賣,須先在股票經紀人公司 開立帳戶,以便獲得各種必要資料,然後再行委託;而經紀人則不得違抗或變動客戶的委託。

從業資格


相關管理條例

國家工商局在《經紀人管理辦法》中對經紀人概念的界定是: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准,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6)從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和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經紀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