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公安局
菏澤市公安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分析研究社會治安形勢和刑事犯罪特點,掌握、控制危害國內安全和影響我市社會穩定的情報和動態,制定預防、打擊對策和措施。
(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管理和建設工作,並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實施對幹部隊伍的監督、查處、督辦機關的重大違紀案件;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訓練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員績效考核和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實施公安宣傳工作。
(四)搜捕、堵截等統一行動;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反恐和禁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和戶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六)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工作;負責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的受理、審批的管理;預防和查處外國人違法犯罪案件和公民出入境違法犯罪案件。
(七)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八)負責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九)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所屬縣級公安機關和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管理菏澤市看守所和菏澤市拘留所。
(十)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按規定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法制建設;監督指導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承辦全市勞動教養和少年管教的審核審批工作;辦理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審批事項。
(十三)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科技信息化建設;規劃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和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四)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菏澤市公安局局長:劉連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