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中國鋼鐵徠工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縮寫為CISA)成立於1999年1月,是由中國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382家,個人會員109人。理事207人,常務理事51人。

本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依靠會員辦協會的工作方針,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堅持提供服務、反映訴求,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努力發揮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本會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精幹的職業化、專業化隊伍,努力把本會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本會以致力於中國鋼鐵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永續繁榮為目標,積極促進中國鋼鐵工業的高質量發展,為建設鋼鐵強國而努力奮鬥。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的工作方針,堅持市場導向,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運作,建立和完善行業協調和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不斷提高中國鋼鐵工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促進鋼鐵工業又好又快地發展,為建設鋼鐵強國而努力奮鬥。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在貫徹國家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促進鋼鐵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推進技術進步,加強節能環保,開拓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科學發展,提高行業運行質量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企業要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三、組織收集、整理、分級發布國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行業經濟運行態勢,開展專題研究。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四、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論證。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與產品開發,組織行業共性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開展冶金科學技術獎、產品開發市場開拓獎、清潔生產環境友好企業、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等評審獎勵工作及對有關獎的推薦工作。
六、組織有關業務培訓,研究制訂有關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鋼鐵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七、代表中國鋼鐵行業和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業組織、境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保持與國際有關鋼鐵同業組織的聯繫,互通信息,進行協商對話,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委託,依法開展鋼鐵行業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項工作。代表或協調企業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相關工作,協調企業進口鐵礦石工作,協調鋼鐵產品進出口工作。行使國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權,承擔引進國外智力有關工作,組織國際國內展覽。
九、做好本會自身建設和管理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各有關代管協會和事業單位。
十、承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內設綜合部、信息統計部、市場調研部、財務資產部、科技環保部、規劃發展部、組織人事部、國際合作部、紀委(監察)辦公室等9個職能部門。另設14個分支機構:企業改革與管理工作委員會、統計與信息工作委員會、原料工作委員會、進出口協調工作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工作委員會、環保節能工作委員會、質量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宣傳交流工作委員會、科技創新工作委員會和企業法律事務分會、冶金設備分會、釩業分會、綠化分會。另外還針對專項工作設有中國鋼鐵行業國際產能合作企業聯盟、海洋工程用鋼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耐蝕鋼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裝配式鋼結構建築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和高爐生產技術委員會。

理事成員

會長:沈彬
黨委書記、執行會長:何文波
副會長:陳德榮、譚成旭、張功焰、於勇、高祥明、曹志強、侯軍、魏栓師、陳繼壯、李利劍、丁立國、張兆祥、徐思偉、張少明、張志祥、錢剛、遲京東、屈秀麗、李新創、駱鐵軍
秘書長:屈秀麗(兼)
黨委副書記:姜維
黨委常委、紀委書記:陳洪飛
副秘書長:王穎生、王德春、石洪衛、蘇長永、高文平、陳玉千、黃導
專務理事:魯兆明、顧顏、金永龍
首席分析師:蔣麗、李擁軍

組織章程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章程
(2020年1月修正,已經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六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縮寫為CISA)是由中國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依靠會員辦協會的工作方針,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堅持提供服務、反映訴求,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努力發揮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本會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精幹的職業化、專業化隊伍,努力把本會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本會以致力於中國鋼鐵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永續繁榮為目標,積極促進中國鋼鐵工業的高質量發展,為建設鋼鐵強國而努力奮鬥。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機制,不斷規範企業行為。在貫徹國家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推進技術進步,堅持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節能環保水平提升,開拓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提高行業運行質量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等工作,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企業訴求、爭取政策支持。
(三)組織收集、整理、分級發布國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行業運行態勢,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調研、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四)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參與制修訂行業有關標準、規範,組織推進貫徹實施。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前期論證。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與產品開發,組織行業共性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六)組織有關業務培訓,研究制訂有關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鋼鐵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七)代表中國鋼鐵行業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保持與國際鋼鐵同業組織和企業的聯繫,開展協商對話。
(八)根據國家授權開展鋼鐵行業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工作。代表或組織企業開展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相關工作,開展企業進口鐵礦石和鋼鐵產品進出口自律工作。按國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權開展外事管理,承擔引進國外智力有關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際國內展覽。
(九)做好本會自身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國資委委託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在鋼鐵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影響,符合本會入會基本條件;
(三)個人會員要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入會需經所在單位同意;
(二)單位會員還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法人證書;
2.單位基本情況;
3.鋼鐵生產企業還需提供政府相關批准文件等。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受本會在參加會議,獲取信息、資料,承擔有關業務、項目,獲得有關生產保障、進出口等方面服務,進行有關評審和推薦等方面的優先優惠服務;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本章程、本會行規行約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討論,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時,應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提議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3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會會員中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活動;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罷免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徠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不超過22名,秘書長1名。本會會長實行輪值制度,由若干有代表性的特大鋼鐵企業為會長單位,其現職主要負責人輪值出任會長,任期一年。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聘任本會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業務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經會長授權,代會長執行第四十條第(二)、(三)款職責;
(三)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會長辦公會討論,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辦公會由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四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處”“代表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二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二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3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三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四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1月11日六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