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職能
審計職能
徠審計職能是指審計能夠完成任務,發揮作用的內在功能。審計職能是審計自身固有的,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關係的變化,審計對象的擴大,人類認識能力的提高而不斷加深和擴展的。
研究審計職能的目的,是為了更準確地把握審計這一客觀事物,以便於確定審計任務,有效地發揮審計的作用和更好地指導審計實踐,促使審計的範圍不斷擴大,要求審計以獨立的身份去參加更多的經濟活動,使得審計職能日趨完善。在理論與實務界,通常認為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這三方面的職能。
我國審計界對審計職能的觀點,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單一職能論”,一種是“多職能論”。持“單一職能論"”者認為,無論是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還是內部審計,它們只有一項職能,就是經濟監督。持“多職能論”者,一般認為審計除審計監督這一基本職能外,還具有其他,如評價、鑒證等職能。
無論是傳統審計,還是現代審計,其基本職能都是經濟監督。不僅國家審計具有監督職能,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都具有監督職能。但必須明確,監督不是惟一的職能。還應該明確的是,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只是說明各項審計都有監督職能,而不意味著其他各項職能實質上都是監督職能。
審計的經濟監督職能,主要是指通過審計,監察和督促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在規定的範圍內、在正常的軌道上進行;監察和督促有關經濟責任者忠實地履行經濟責任,同時藉以揭露違法違紀、稽查損失浪費,查明錯誤弊端,判斷管理缺陷和追究經濟責任等。審計工作的核心是通過審核檢查,查明被審計事項的真相,然後對照一定的標準,做出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的結論。從依法檢查、到依法評價、直到依法做出處理決定以及督促決定的執行,無不體現了審計的監督職能。
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及其他經濟資料進行檢查和驗證,確定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公允、合法、合規,並出具書面證明,以便為審計的授權人或委託人提供確切的信息,並取信於社會公眾的一種職能。
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包括鑒定和證明兩個方面。例如,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委託,對其投入資本進行驗資,對其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查,或對其合併、解散事項進行審核,然後出具驗資報告、查賬報告和清算報告等,均屬於審計執行經濟鑒證職能。再如,國家審計機關對廠長(經理)的離任審計,對承包、租賃經營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國際組織的援助項目和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等,也都屬於經濟鑒證的範圍。
審計的經濟評價職能,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資料及經濟活動進行審查,並依據一定的標準對所查明的事實進行分析和判斷,肯定成績,指出問題,總結經驗,尋求改善管理、提高效率、效益的途徑。審計的經濟評價職能,包括評定和建議兩個方面。例如,審計人員通過審核檢查,評定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決策、計劃、方案是否切實可行、是否科學先進、是否貫徹執行,評定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評定被審計單位各項會計資料及其他經濟資料是否真實、可靠,評定被審計單位各項資源的使用是否合理和有效,等等;並根據評定的結果,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評價的過程,也是肯定成績、發現問題的過程,其建議往往是根據存在問題提出的,以利於被審計單位克服缺點、糾正錯誤、改進工作。經濟效益審計是最能體現審計評價職能的一種審計。
徠值得提出的是,我國社會主義的審計評價,一定不能局限於微觀經濟的評價,必須正確處理微觀經濟與宏觀經濟的關係,從宏觀經濟利益出發進行微觀經濟評價,以助於保證評價結論的合理性和正確性。
在審計職能的研究過程中,也有人提出審計還具有服務、管理、諮詢等方面的職能。在經濟生活日趨複雜、社會日益進步、科技巨大發展的今天,審計職能也必然要發展,不可能停滯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