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產罪
私分罰沒財產罪
私分罰沒財產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入國庫的罰沒財產以單位的名義或者以集體的名義或者其他巧立名目分配給個人的行為。
罰沒財產,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行為人進行的財產處罰,依國家規定罰沒財產屬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額及時上繳國庫,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截留、私分。
對違法當事人處以罰(款)金,沒收財產,只有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行使罰沒財產權。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對罰沒財產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關於罰沒財產上繳國庫的規定;
2、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單位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產;
3、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集體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產;
4、數額較大。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上繳罰沒財產,仍然實施私分罰沒財產的故意行為。
私分罰沒財產,刑法規定:
二、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