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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
- 北魏官員
高忱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
高忱,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籍貫遼寧開原,出生地為內蒙古阿榮旗,大學學歷,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政治專業畢業,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
2020年5月,高忱被依法雙開。9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高忱受賄一案,高忱一審獲刑6年。
1983.09——1987.08 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政治系政治專業學生
1987.08——1988.12 呼倫貝爾盟教育學院教師
1988.12——1991.12 呼倫貝爾盟團委科員
1991.12——1994.02 呼倫貝爾盟團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4.02——1995.10 呼倫貝爾盟團委辦公室主任
1995.10——2000.11 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2.05——2003.10 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委副書記
2003.10——2006.06 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6.06——2011.08 呼倫貝爾市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旗委書記
2011.08——2012.02 通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2.02—— 2016.02 通遼市委常委、科爾沁區委書記
2016.02——2016.10 通遼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6.10——2016.12 通遼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行政學院院長
2016.12——2017.03 通遼市政協黨組書記、提名為市政協主席人選
2017.03——2019.11 通遼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9年10月1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高忱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1月13日,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二十六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主席會議對違紀違法政協委員及時作出處理的決定》,因高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二十六次主席會議決定,撤銷其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主席會議作出撤銷高忱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將向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作出說明並予以追認。
2019年12月25日,政協通遼市第五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因高忱涉嫌違紀、職務違法犯罪案,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和通遼市委建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政協通遼市第五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免去高忱政協通遼市第五屆委員會主席職務,撤銷其政協通遼市第五屆委員會委員資格。報政協通遼市第五屆委員會備案。
2020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高忱(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高忱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5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高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忱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蛻化變質、自甘墮落,與黑惡勢力沆瀣一氣,充當“保護傘”;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在幹部錄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向公職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將手中的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禮金;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期間,違規收受下屬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高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高忱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高忱(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高忱利用擔任牙克石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牙克石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長,牙克石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旗委書記,通遼市政府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科爾沁區區委書記,通遼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長,通遼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9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通遼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高忱受賄一案,高忱一審獲刑6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忱在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通遼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756萬餘元。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被告人高忱具有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等情節,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高忱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0萬元。高忱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