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條款
共保條款
財產保險中共保條款的法律後果共保條款指的是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共同保險。根據共保條款的規定:1.保險合同中一經訂有共保條款,對未參加保險的部分,被保險人不得再向其他任何保險公司投保。 2.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就開始共同分擔標的任何保險危險損失。
共保條款指的是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共同保險。根據共保條款的規定:
1.保險合同中一經訂有共保條款,對未參加保險的部分,被保險人不得再向其他任何保險公司投保。採用共保條款后,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險費率也比較低,所以只有作如此規定,才能避免被保險人可能利用這一點來取利。
2.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就開始共同分擔標的任何保險危險損失。
3.共保比例一般為75%或80%。
共保條款通常列明於火災保險單中,根據上述規定,保險人的補償責任,計算公式為:
保險人補償額=實際損失×保險金額/75%或80%的財產實際價值
上式表明,當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的75%或80%時,保險人按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賠償;當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75%或80%時,按上式比例賠償。例如,某企業火災損失是4000元,保額是10000元,損失時的實際價值是12000元,如訂的是80%共保條款,則保額至少應為9600元,所以,該企業火災損失4000元獲全部補償。如損失時的實際價值是15000元,則保額至少應為12000元,所以,該企業火災損失只能獲得比例補償,補償額為4000×10000÷12000=3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