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交涉

外交交涉

外交交涉外交交涉,是指一國政府部門(主要指外交部)或其駐外使領館的代表就某一事件正式向另一國政府表明立場,並提出要求。外交交涉通常由交涉國政府部門負責人召見被交涉國駐該國使領館的代表,或由交涉國駐有關國家的外交代表約見該國有關部門負責人,面對面地陳述。

交涉內容


交涉的內容通常包括:事情的起因,交涉方的立場和看法,對被交涉方提出的要求。交涉時,被交涉國如事先得到授權,一般要表明己方態度,或對交涉內容進行反駁;如事先不了解情況,則會視情闡述己方的原則立場。交涉方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將交涉報告政府。
由於事情的緩急和重要程度不同,交涉官員的級別也會不一樣。一般性交涉,在處長、參贊級別上;比較重要的,在司長、大使(大使不在,則由臨時代辦出面)級別上;重要的,則在部長助理或副部長與大使(代辦)級別上。如系突發或緊急事件,亦可緊急召見或約見。提出召見或約見請求時,交涉方通常要說明交涉的議題,讓對方心中有數並作好相應準備。

渠道程序


1、外交交涉的渠道:外交渠道(diplomatic channel)亦稱外交途徑,是指主權國家之間通過其政府外交部、駐外常駐外交代表機關來進行的外交交涉的途徑。外交渠道一般有兩種,一是通過本國外交部同其他國家駐在本國的使館進行聯繫和交涉;二是通過本國駐外使館與駐在國外交部進行聯繫和交涉。
2、外交交涉的程序:一般是駐外使館館長約見駐在國外交部主管司長,如遇重大政治性交涉,可約見駐在國外交部長。另一方面,一國外交部門通常由其主管司長約見外國使館館長交涉問題,遇重要政治問題才由副外長或外長約見外國使館館長交涉。
3、外交交涉的形式:頭交涉與書面交涉,書面交涉所採用的文體通常是照會和備忘錄。
4、外交辭令:外交語言又稱外交辭令(diplomatese),是外交場合中談話的一種特殊的表達方式,它使用的詞語含義深蘊,以柔示剛,緩中含急,言輕意重。值得注意的是外交交涉中有些習慣上的專門用詞或用句,有一定的含義,在使用外交辭令時,必須注意準確妥當,不可隨意使用,以免招致對方誤解,引起交涉上的不良後果。

表述方式


外交交涉中最常見的表述,依事件的嚴重程度,主要有:關注(關切)、遺憾、不滿、反對和抗議。有時,還會根據需要加上帶有感情色彩的修飾詞,如深表關切、堅決反對、強烈抗議等。“關注”與“關切”區別不大,“關注”偏重“重視”,“關切”強調“關心”。例如,中東局勢趨於緊張,宜用“關注”;某國發生騷亂,中國僑民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宜用“關切”。
有兩種情形會表示“遺憾”,一是對對方的言行不滿,但在一定程度上又表示理解。比如4名聯合國工作人員在美國對阿富汗的空襲中喪生,聯合國秘書長安南表示遺憾,強調美方應保證聯合國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當時美英正在阿採取反恐軍事行動,這個事件不是美英故意所為,且已表示了歉意。另一種情形是不該發生的事情發生了,但性質不是很嚴重。比如,朝鮮代表在法蘭克福轉機前往紐約出席千年議長大會,登機前受到美方安全人員的突然檢查,朝方提出抗議,美國政府對此事件表示“遺憾”,並希望朝鮮代表如期與會。
“不滿”與“反對”指對方的言行損害了己方利益,無法接受,“反對”比“不滿”更為嚴重。美國國務卿鮑威爾在國會聽證會上,將台灣稱為“中華民國”。由於美方強調此事純屬口誤,並不表明美所奉行的一個中國政策有任何改變,中方向美方提出了交涉,表示不滿。而中方在就美國向台灣出售先進武器進行交涉時,使用的則是“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語言特點


外交交涉外交交涉語言既有嚴謹的特點,也有模糊的優勢。說它嚴謹,是因為用何種語言,事先都要字斟句酌,要根據當時兩國關係的情況和事件本身的嚴重程度而定,即使發生相同的事件,在不同的形勢下,也有可能使用不同的措辭。說它模糊,因為“關注”、“遺憾”、“不滿”、“反對”和“抗議”之間,特別是相近的兩種表述之間有多大差別,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更不用說“關注”與“深表關注”之類的區別了。
對同一個(類)事件,如果兩國關係沒有大的變化,措辭的加重,則表明對交涉的重視程度或事態的嚴重程度在加深,被交涉方應引起重視。有時對一個並不嚴重的事件,在特定情況下,從外交鬥爭的需要出發,可以使用強烈的措辭;反之對一個相當嚴重的事件,為了維護兩國關係大局,或配合某個重大外交行動,則採取較為平和的措辭。
抗議是交涉中最嚴重的一個等級,包括“抗議”、“強烈抗議“和“最強烈抗議”,召回外交大使意味著將凍結外交關係,關係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