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

航路

航路是根據地面導航設施建立的走廊式保護空域,供飛機作航線飛行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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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面導航設施建立的走廊式保護空域,供飛機作航線飛行之用。劃定航路是以連接各個地面導航設施的直線為航路中心線,在航路範圍內規定有上限高度、下限高度和航路寬度。航路的寬度決定於飛機能保持按指定航跡飛行的準確度、飛機飛越導航設施的準確度、飛機在不同高度和速度時的轉彎半徑,並需加必要的緩衝區,因此航路的寬度不是固定不變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一中規定,當兩個全向信標台之間的航段距離在50海里(92.6公里)以內時,航路的基本寬度為中心線兩側各4海里(7.4公里);航段距離在50海里以上時,根據導航設施提供飛機保持航跡飛行的準確度進行計算,擴大航路寬度。
對飛機在航路內飛行必須實施空中交通管制。為便於駕駛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工作,航路標有明確的名稱代號。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規定航路的基本代號由一個拉丁字母和1~999的數字組成。A、B、G、R用於表示國際民航組織劃分的地區航路網的航路,H、J、V、W為不屬於地區航路網的航路。對於規定高度範圍的航路或供特定的飛機飛行的航路,則可在基本代號之前增加一個拉丁字母,如K用於表示直升機低空的航路,U表示高空航路,S表示超音速飛機用於加速、減速和超音速飛行的航路等。
最初建立的航路為低空航路(6000米以下),航路的導航設施為低頻、中頻導航台和無線電四航道信標台。20世紀50年代後期逐漸為全向信標(VOR)和伏塔克(VORTAC)(見航空無線電領航)所代替。噴氣式飛機投入航空運輸飛行后,使用全向信標、全向信標/測距機(VOR/DME)和伏塔克建立起包括6000米和以上高度的高空航路。隨著空中交通密度的增大,為了使航路能有更大的容納量,減少航班飛行的延誤,對航路內的飛行實施雷達管制,以縮小航路上飛機之間的間隔。另外,在飛機上增加了區域導航系統,以便在根據全向信標/測距機建立的航路兩側建立平行航路—區域導航航路。這樣,不僅減輕了主航路上空中交通的壓力,增加了同方向飛行的總交通量,而且使飛機進出機場區域的飛行更加機動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