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一種稅收原則,意指國家徵收稅收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應以徵稅數額為限,不要干擾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國家徵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應以徵稅數額為限,除此之外,不能讓納稅人或社會遭到其他經濟棲柞或額外負擔;二是國家徵稅小氣蹤屯對,廳場經濟運行的不良影響,特別是不能超越市場而成為影響資源配置和經濟決策的力量,而使經濟資源脫離其最有效的使用途徑。
稅收中性原則的基本涵義是:國家徵稅時,除了使人民因納稅而負擔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額外的經濟負擔和損失。據此原則,一個好的稅收制度,對人民的生產和消費不會產生大的影響。到了20世紀3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西方國家的稅收政策受凱恩斯宏觀經濟理論的左右,主張應用稅收政策來糾正市場的缺陷,調節經濟的運行。這時的稅收中性原則被說成是,稅收應對經濟的不良影響降到儘可能小的程度。到了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凱恩斯的宏觀經濟理論解決不了市場中出現的新問題,宏觀經濟理論失靈,凱恩斯理論受到貨幣主義、供給學派、新自由主義學派的衝擊和挑戰。這些學派主張減少國家干預,讓市場通過自身調節來解決問題,這時稅收中性思想又有所歸復和再發展。
有人倡導在我國實行稅收中性,這是不符合我國的市場狀況的。稅收中性原則只有在市場經濟很發達的地方才可能發揮出他的作用,市場機制完善的國家,不是主要通過稅收來調節經濟的運行,國家進行資源配置也不是主要通過稅收,這樣降低稅收對市場的影響會促進市場的發展。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時間短,市場不健全,需要國家適度的干預來保證資源的合理配置,調節經濟的運行,實行稅收中性並無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