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市政府正局級特設機構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5年2月2日正式成立。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市國資委“三定方案”要求,市國資委的定性是市政府正局級特設機構,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使用行政編製;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監管國有資產範圍是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含金融性國有資產和市政府特別指定的不納入監管的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

職能轉變


(一)划轉的職責。
將市財政局承擔的市屬金融企業、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市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承擔的市宣傳文化系統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的監管職責,市交通委員會等部門國有企業的監管職責划入市國資委。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機構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承擔相關領域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二)增加的職責。
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核批准所監管企業及各區國有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
(三)加強的職責。
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規範監管企業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指導和推進監管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擬訂國有資產戰略重組和總體發展規劃,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等管理;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建立、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董事會、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
(七)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對區、縣級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提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衛、財務、行政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建設。
(二)綜合法規處(與董事會工作處合署)。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承擔相關政務信息、宣傳、新聞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制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牽頭辦理董事會綜合性報告事項。
(三)規劃發展處。
提出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牽頭擬訂市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實施計劃;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督促落實;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自主創新等工作。
(四)統評考核處。
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運行情況分析和預測工作;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指導區、縣級市國資部門開展國有資產統計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負責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區、縣級市國有資產產權信息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工作;指導區、縣級市國資部門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
(六)改革重組處。
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所監管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方案並指導落實;擬訂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改制、重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富餘人員分流、職工再就業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工作。
(七)預算財務處。
負責編製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和評價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組織、監督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處(掛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監事會、財務總監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監事會、財務總監提交的各類工作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對所監管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九)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與人事處合署)。
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任免或任免建議工作;承擔考察、任免所監管企業董事、監事工作;負責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評價和選任;承擔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東代表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負責委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出入國(境)管理、計劃生育、培訓、勞資、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十)黨群工作處(與黨委辦公室合署、掛信訪維穩辦公室牌子)。
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思想和黨員教育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信訪、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委機關及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一)審計監督處
依法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專項財務審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所監管企業班子成員及有關人員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監管的二級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配合查處損害、侵犯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監管企業


2012年正式納入市國資委監管的企業共28戶,分別是:
1.廣州汽車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2.廣州越秀集團有限公司
3.廣州鋼鐵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5.廣州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6.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
7.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8.廣州市建築集團有限公司
9.廣州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10.廣州萬寶集團有限公司
11.廣州輕工工貿集團有限公司
12.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
13.廣州無線電集團有限公司
14.廣州嶺南國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15.廣州珠江啤酒集團有限公司
16.廣州珠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17.廣州百貨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18.廣州電氣裝備集團有限公司
19.廣州紡織工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20.廣州風行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21.廣州廣日集團有限公司
22.廣州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3.廣州珠江鋼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4.廣州市對外貿易總公司
25.廣州酒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6.廣州市設計院
27.廣州水產集團有限公司
28.廣州工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人員編製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製8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單列行政編製2名。
派出監管企業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編製按有關規定單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10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二)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市政府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